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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06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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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險賠償必須符合哪些要件 1、外來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險人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被、溺水、等。 2、突發的,指在瞬間造成的事故,沒有較長的過程,如落水、觸電、跌落等。而職業病是由于傷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預見和預防的,故不屬于意外事故。 3、意外發生的,指被保險人未預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飛機墜毀等,另有一些事故雖然可以預見或避免,但由于無法抗拒或履行職責不得回避,也應列入“意外”范圍,如輪船著大火跳海逃生,見義勇為與而負傷等。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標準是怎樣的 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 根據《人民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根據當地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極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住院天數(40元/天):廣西2011年標準為40元每人每天

采用行政方式處理未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糾紛的益處
采用行政方式處理未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糾紛的益處 (1)因為社會保險費的按時足額征繳是一種法定的具有賦稅性質的行政強制征收行為,將其作為一般勞動爭議處理不僅因仲裁時效過短而難以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而且也易引發用人單位運用時效逃避法定繳費義務等問題。雖然社會保險的辦理一般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但由于社會保險的參加及其征收對象、征收時間、征收標準的強制性,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對社會保險的約定畢竟不同于勞動合同的其它條款。 實際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的參加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并無選擇的余地,無論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均不產生實質影響。從立法趨勢看,將社會保險費的征繳交由行政機關專門負責是一種必然,《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已對此作出了規定。因此,對在此以前發布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人民解釋中的相關規定應作限制解釋。 (2)通過稽查、復查、行政復議等行律渠道處理該類爭議,不僅在程序上更便捷有效,而且充分體現出稽核是一種公權利的行使,依據國際慣例和法理精神不宜設定時效制度、不受申訴時限的影響。因此,將未按時足額繳費產生的爭議歸為行律處理范疇,不僅還征繳的行政性以本來面目,更是管理的一項長足進步。

增強行政處理社會保險費糾紛的措施
增強行政處理社會保險費糾紛的措施 (1)完善行政強制措施制度 在稽核中,除現有的強制檢查制度外,還應增設強制保全制度。如,對于可能證明行政相對人與否或責任大小的證據予以扣押;對于可能丟失或以后難以取得而需要保全的證據當場登記造冊,予以固定封存,責令當事人妥善保管;凍結行政相對人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或其他帳戶,以防轉移資產,逃避行政強制措施的有效執行;查封或扣押相對人的財物,確保其給付義務的履行等。 (2)建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 在目前的相關規定中,稽核部門依委托無任何行政強制執行權,即使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編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也只有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常也是訴諸行使強制執行權。這種體制不僅嚴重削弱了行政行為的強制力度,而且在程序上過于繁冗靡費,造成人力、財力的不必要浪費;加之時間上的拖沓,也會不可避免地為行政相對人規避或弱化其法律責任,阻礙或抗拒強制執行的有效進行提供了斡旋的機會。 因此,應賦予稽核部門一定金額范圍內的強制執行。如,在銀行設立帳戶的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稽核部門可依授權或委托通知銀行強制劃撥;當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處罰決定時,稽核部門可依授權或委托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予以強制拍賣等。 (3)啟動行政強制執行罰制度 在稽核中,對于行為相對人均有加收滯納金、加處罰款等規定,但實務中除征收滯納金制度在一定范圍內試行以外,加收罰款和追究責任等強制行為根本未有效實施,這也是管理不力、稽核缺乏威懾力的主要原因之一。筆者認為,稽核強制制度的完善應借鑒稅務稽查的成功經驗,重點啟動行政強制執行罰制度,使稽核力度更大、威懾力更強,從而有效懲治用人單位的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