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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5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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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員工工資能全發嗎
公司破產員工工資能全發嗎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后職工的工資具有優先受償權,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后,就要清償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1
不輕信所謂的無
若資金緊張,盡量通過銀行或者親友,盡量避免向一些小貸公司或者專門從事放貸的個人。
2
提高自身防范意識
如果需在借貸公司,在進行前,人一定要上網查詢相關公司的資料,看其是否正規。
3
不隨意簽訂合同
簽字之前應當仔細看清楚,要警惕到手現金“打折”、高額罰息、利滾利等霸王條款,要仔細閱讀內容,空白格一定要填寫清楚或者劃去,不要給對方以、篡改、增添的可乘之機。凡是口頭打包票卻不肯寫進合同的,簽名。
4
注意核對出借人的真實姓名
注意要和銀行賬戶一致,如他人代收款,一定書面注明。
5
但凡欠款往來務必留存證據
對于現金往來,記得拍照、錄制視頻或者到有視頻監控的地方操作,也可以多找幾個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歸還本金或者支付利息一定要匯入雙方書面確認的賬戶,以現金方式交付的要求出具收條。
具有因果關系的認定
合同罪的因果關系常表現出一定的特殊性,即:欺騙手段——錯誤認識——財物控制轉移。其中,錯誤認識處于雙重的因果關系中,既是一種結果事實,又是一種原因事實,成為一個因果關系的中介。一般而言,合同罪表現為因欺騙手段導致錯誤認識,因錯誤認識導致財產的“自愿”交付。在一些因果關系中,如果被害人錯誤在先,為人利用被害人的錯誤,通過隱瞞真相的方法取得被害人的財物,這在實踐中往往會產生一些爭議。如:甲為達到承攬某一工程項目,故意夸大自己的能力和資質,不惜支付數萬元預付款或保證金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然而,合同初步履行過程中,甲出現了事實不能。這一不能,是甲本身過錯所造成,應自己予以承擔。如果甲在合同履行中已經發現錯誤,需要糾正,而行為人知道對方錯誤,不但不給予協助糾正,相反,通過自己的行為導致錯誤方錯誤認識延續和程度加深。這種情況的產生,應視為是行為人積極作為方式所至,應認定其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