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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03 01:01  





保險欺詐情形有哪些?1、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通常會事故現場,編造事故原因,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等,以騙取保險人的信任,取得保險金。華律網2、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現實中已發生了不少這樣的案例:有的以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或者造成被保險人傷殘、染病;有的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縱火燒毀保險財產等。在這種情形下,雖然確實發生了被保險人、傷殘或者保險財產損失等事故,但這種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圖謀獲取保險金而故意制造的,因此這種事故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行為,顯然是一種保險欺詐行為。3、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這種情形是指確實有保險事故發生,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并不是根據保險事故實際所造成的人身傷殘情況或者財產損失情況提出賠付保險金的請求,而是弄虛作假而證據,夸大人身損害程度或者財產損失程度,企圖得到超額的賠付。

不利于及時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行政相對于,在價值取向上不同。行政具有效率優先性,貴在神速和有效。國家法律、法規既已規定了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不符合規定時,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處理,則勞動者在其該項權利被時,依法尋求行政部門解決,更有利于其合法權利的及時保護。如果按勞動爭議尋求救濟,則必須經過“一裁二審”的漫長過程,即使其請求終得到人民的支持,結果還是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為其補交社會保險費。如果由勞動者直接申請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則不僅可以避免“一裁二審”的復雜過程,且當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時,保險理賠糾紛代理,同樣可以提起行政,尋求救濟,對其合法權利并無損害。

不利于的執行。一般來說,民事是確定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所確定的權利享有者和義務的履行者于民事案件的當事人雙方,保險理賠糾紛投訴,即由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向案件的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但在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案件的中,由于社會保險費性質的特殊性,保險理賠糾紛處理,人民不能將用人單位未交或少交的社會保險費直接判給勞動者,只能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履行繳費的義務,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并非此類案件的當事人,上海保險理賠糾紛,沒有直接履行的義務,所以,往往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卻得不到及時執行。筆者2005年代理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在申請執行過程中,鹽城某就是以主文中未明確應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具體金額而認為執行標的不明確,裁定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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