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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06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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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初次鑒定:
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是由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時間應當是職工的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或者是已經痊愈。
鑒定流程有三個步驟,分別是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職工應享有的待遇及救濟途徑。鑒定廣義的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狹義的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鑒定評殘標準:
二級:器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存在特殊醫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鑒定與傷殘鑒定的區別:
申請鑒定的依據、內容和提交的材料不同,鑒定法律依據是《保險條例》和《職工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的內容包括:醫終結期、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提交的材料有:認定決定書、醫相關資料。
申請人不同,鑒定是已被認定的職工本人、近親屬、雇傭單位等申請;傷殘鑒定是傷者本人申請。

鑒定的法律概念
鑒定是在申請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的基礎上,在其醫終結或醫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會對其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因此,必須先認定,后鑒定。
鑒定怎么做
一般來說,職工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后報送。但如遇企業不簽字的情況,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
鑒定的程序:
作出決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認定的決定。認定決定包括或視同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或不視同的認定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