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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31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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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的歷史
我國進行可行性研究起步比較晚。改革開放以后,西方可行性研究的概念和方法逐漸引進,國家有關部門和高等院校多次舉辦講習班,培訓了一批骨干。同時國家經濟建設主管部門對一些重大建設項目,如寶鋼、石油化工引進裝置、站、山西煤炭開發等,多次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分析和論證。我國自1981年開始正式將可行研究列入基建程序。1981年30號文件《關于加強基本建設計劃管理,控制基本建設規模的若干規定》和1981年12號文件《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工作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所有新建、擴建的大中型項目,都要在經過反復周密的論證后,提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1983年國家計委頒發計資[1983]116號文件《關于建設項目進行可行研究的試行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可行性研究一般采取主管部門下達計劃或有關部門、建設單位同設計或咨詢單位進行委托的方式。目前,可行性研究在我國已經普遍受到重視,并取得一定成效。折疊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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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特點
1.科學性,可行性研究報告作為研究的書面形式,反映的是對行為項目的分析、評判,這種分析和評判應該是建立在客觀基礎上的科學結論。2.詳備性,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越詳備越好。只有詳盡完備地研究論證之后,其“可行性”或“不可行性”才能顯現,并獲得批準通過。3.程序性,為保證決策的科學正確,一定要有可行性研究這么一個過程,后的獲批也一定要經過相關的法定程序。
可行性研究的現狀
中國現已加入WTO,外國工程咨詢設計機構進人中國,國際競爭國內化的形勢已經出現。這就要求工程咨詢設計單位要勇敢地走向市場,使可行性研究與設計工作上一個新臺階,轉變觀念、加強管理、增強技術人員的責任感。設計是將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橋梁,圖紙上每一條線、每一個點和數字都代表著技術責任和一定數量的資金,設計質量的優劣對工程建設有直接的聯系。因此在我國工程項目中推廣和運用nDIC條款是實現與國際慣例接軌、保證工程建設質量的重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