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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31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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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管家是一個客戶定制化的產業,根據每個企業或者工業園區的環境現狀不同,制定相應的服務。開展環保管家服務,與傳統的環保服務的區別主要在以下幾點:
①服務目的不同
對于傳統的環保類服務,屬于國家強制實施的,企業會積極主動進行辦理,更多的是為了完成手續,規避責任,防止出現違規行為。“環保管家”服務的推出即滿足企業在環保達標的要求,又填補了企業在環保領域的不足,企業能夠在經營生產活動中更多投入精力和時間,產生更大的效益。新提出的環保管家是以環保服務合同為前提,對企業的環保問題進行保姆式的服務解決。因此企業真正需要做的不是走流程辦手續,而是實打實的為企業解決環境問題。
2011年8月,國家電監會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于深入開展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電監安全〔2011〕21號)、《電力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電監安全〔2011〕23號)、2011年9月21日,電監會印發了《電力安全標準化達標評級管理辦法》(電監安全〔2011〕28號)以及《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實施細則》(辦安全〔2011〕83號)。第三,在分級治理、分級督辦和分級驗收的原則下,還要重點強調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有方案、現場有安全措施、治理有督辦責任單位,并按規定進行驗收。交通運輸2011年6月29日,下發了《關于印發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交安監發〔2011〕322號),2012年4月20日,起草了《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和《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指標》,并下發了《關于印發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和達標考評指標的通知》(交安監發[2012]175號),2016年9月下發《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要求各企業結合實際,抓好細化落實。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主體意識不強
如前所述,由于目前還沒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相關成文法律法規,雖然有下發的國發〔2004) 2號、國發〔2010) 23號、國發〔2011) 40號和安委會〔2011) 4號等政策性文件,但對企業的制約性不強,部分地區出現了上面熱下面冷的現象。目前,可暫時不對安全風險分級標準等內容進行過多考慮,實現煤礦安全分級管控工作盡快起步。一些企業把安全生產標準化當成了單純的達標行為,缺乏持續改進的認識,沒有很好的開展動態管理,達標積極性不高,存在觀望和應付的思想。因此,必須加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立法調研工作,同時,進一步探索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與企業誠信機制建設相結合,逐步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長效機制。通過立法,建立起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激發企業達標創建工作的熱情,從而更好地落實企業開展標準化建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通過標準化建設,建立并實施一整套標準,企業各環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管理的要求,使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得到更加細致、深入和長效的落實。這樣開展標準化建設的過程,也就是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