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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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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要建立起一套嚴格的版權執行制度,將版權之手伸向人們的家庭范圍之內并要求人們出示其所擁有的包括作品在內的所有信息的收據或者許可證,這需要巨大的社會成本。而且,版權效力向私人領域的延伸與公共政策所代表的利益相沖突,這些利益在歷史的對信息政策諸如言論自由、保護隱私、競爭政策和百家爭鳴都產生了重要影響。這樣,版權人只能放棄對某些私人復zhi的控制。這也許是生活在自由社會所不得不支付的代價!雖然從表面上看,在數字網絡環境下,適度的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存在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減少交易成本,使得版權人有可能按照使用或者復zhi作品的次數和時間收費,從而導致“市場失靈”理論失去存在的基礎。更何況,在網絡時代,隱私權正在演變成為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因而為保護隱私權加大對版權的限制顯得尤為必要。
近 年來,國外一些學者試圖運用經濟學上“fan共地悲劇”理論為網絡時代的版權限制制度進行辯護。“fan共地悲劇”是與“共有地悲劇”相比較而存在的經濟學理論模型,“共有地悲劇”和“fan共地悲劇”分別以兩種極端的情形來說明保證土地(其實可以被視為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資源的代表)適度開發利用的理想產權架構:沒有產權保護會導致土地過度開發利用甚至資源枯竭,如過度放牧導致土地沙化使人們失去牧場,即所謂“共有地悲劇”;而實際上,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本身就是一筆不小的成本,更不用說一整套網上支付交易系統的運行和維護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而在土地上存在過多過強的權利甚至又會阻礙資源的充分利用,如現實中多個部門共同掌握土地等資源的審批權,各種權利/相互牽制,終導致土地長期荒廢,這就是“fan共地悲劇”。
上述理論模型同樣適用于作品和版權保護。數字網絡技術使得作品管理和版權交易的成本下降,減少了基于“市場失靈”的版權限制,但一方面,版權過于充分的“行使”會增加作品使用者的成本、減少作品的使用量從而對社會不利,因為對于社會來說,作品的價值就在于使用,另一方面,過強的版權保護也會阻礙新作品的創作,這是由于每一部作品的創作都必然會牽涉到對許多在先作品的利用,存在于在先作品的過多過強的版權交織在一起形成一張網,必然阻礙甚至窒息作品的創作,陷入一種“fan共地悲劇”。這就說明,不管在哪個時代,我們都必須追求一種版權適度保護模式,維系版權保護與限制的動態平衡。版權法只是授予版權人在有限時間內的有限權利,而將所有其他權利包括合理使用權都保留給公眾,這已成為版權保護歷史一脈相承的傳統并體現在網絡時代的典型案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