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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0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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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標準EN62841實施對電動工具出口的影響
01、基本情況
從2015年開始到現在,歐盟陸續發布了10多個電動工具安全標準——EN 62841系列標準。該系列標準在歐盟地區于2018年起強制執行。
EN 62841-1將可移式電工工具和園林工具的安全要求,以手持式電動工具安全標準EN 60745-1為基礎,技術性地整合成一體形成一個標準;將特定類型小類產品的手持式、可移式電動工具和園林工具的特殊安全專用要求,分別制定在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
02、主要技術變化
與老標準相比,新標準的技術內容有較大變化。一是增加了關鍵安全功能評估、噪聲和振動的測量、柔軟材料(彈性體)的說明、鋰離子電池系統的規定、沖擊電壓試驗方法等技術內容。二是刪除了耐電痕化的要求,修改為耐熱性和阻燃性。修訂了開關的規定。三是標準結構發生變化。
03、影響分析
歐盟是我國電動工具的出口地區,但近幾年歐洲的經濟環境不景氣,市場增長的不確定性升高,這對我國電動工具出口企業來會造成一定的壓力和挑戰。EN 62841系列標準對出口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導致部分企業輸歐電動工具受阻。
(二)增加了國外通報風險。
(三)出口企業成本大幅提高,削弱競爭優勢。
歐盟要求電子顯示器不允許使用鹵化阻燃劑,含鎘要標識
2019年12月5日,歐盟在其公報上發布法規(EU) 2019/2021,規定電子顯示器的生態設計要求,同時修訂了(EC) I275/2008法規關于家用電器和辦公設備在聯網待機、關機模式下的電能消耗要求。新法規涵蓋能源效率和循環經濟兩大方面,對電子顯示器的能效,環保,材料回收方面提出了生態設計要求。
新法規公布后第二十天起生效,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適用范圍:電子顯示器(包括電視、顯示器及數碼標志顯示器)
新法規附錄2關于材料效率要求:
1.鎘標志
帶有屏幕面板的電子顯示器中,均質材料中按重量計算的鎘(Cd)濃度超過2011/65/EU指令中關于限制在電氣和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危險物質的規定的0.01%,應貼上“Cadmium inside”標志。標志應清晰可見,耐用,易讀和不可磨滅。標志應采用下列圖形形式:
“a”的尺寸應大于9毫米,所用的字體為“Gill Sans”。
“Cadmium inside”標志應牢固地連接在顯示面板內部,或壓模在一個明顯的位置,一旦背面外殼被移除工人就可以看到這個標志。
如果顯示器任何均勻材料中的鎘(Cd)按重量計的濃度值不超過2011/65/EU指令中定義的0.01%,則應使用“Cadmium free”標志。
2. 鹵化阻燃劑
電子顯示屏的外殼和支架不允許使用鹵化阻燃劑。
3. 拆解、再循環和回收設計
依據歐盟WEEE指令,制造商、進口商或其授權代表應確保連接、緊固或密封技術不妨礙使用通用工具拆分。依據和歐盟電池指令當存在電池、蓄電池、廢棄蓄電池時,制造商、進口商或其授權代表應在免費訪問網站上提供產品部件所需的拆分信息。
4. 塑料部件的標記
大于50克的塑料部件:
A.應標明聚合物的類型,標記須清晰易讀。
B.含有阻燃劑的組件應在標識聚合物信息后面加上阻燃劑信息,外殼和支架組件上的標記應清楚可見和可讀。
廢水毒理檢測標準
主要是對企業工廠在生產工藝過程中排出的廢水、污水和水生物檢測的總稱
檢測項目:
類污染物:
金屬元素、硫酸鹽、氮、氟化物、氯化物。半揮發性有機物、蛔蟲卵、硼、游離氯、總、、總鎘、六價鉻、總、總鉛、總鎳、苯并(a)芘、總鈹、總銀、總α性、總β性。
檢測標準:
GB 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CJ343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GB3544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458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二類污染物:
pH值、色度、化學需氧量、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類、動植物油、懸浮物、揮發酚、硫化物、總、總氮、總磷、氟化物、氯化物、硫酸鹽、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六價鉻、總鉻、總銀、總銅、總鋅、總鉛、總鎘、總鐵、總錳、總鎳、總、總、、總鈹、苯并(a)芘、甲醛、、類、、苯、、、對、間、鄰、、異。
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GB4914)
GB15580-95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5581-95、聚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0425皂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0426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廢水污水檢測科普:污水,通常指受一定污染的、來自生活和生產的廢棄水。污水主要有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污水的主要污染物有病原體污染物, 耗氧污染物,植物營養物,有毒污染物等。工業廢水是工藝生產過程中排出的廢水,是造成環境污染,特別是水體污染的重要原因。因此,工業廢水必須達到一定標準后才能排放或進入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廢水污水檢測主要是對企業工廠在生產工藝過程中排出的廢水、污水和水生物檢測的總稱。
2001年12月3日,歐盟通過了《通用產品安全指令》(GPSD,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ly,2001/95/EC),并要求各成員國從2004年1月15日開始實施,原指令92/59/EEC也因此作廢。GPSD提出了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適用于除食品以外的一切消費產品,特別是對無專門法規(包含通用指令和特定產品指令)規定的產品安全要求做出了基本規定。因此,GPSD處于歐盟產品安全法規體系中的基礎和水平地位;同時,GPSD是一些列產品安全專門法規的基礎,從產品風險控制、產品安全責任等方面對這些專門法規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GPSD旨在確保哪些無專門產品法規(如玩具、化學品、化妝品、機械等)規定的消費品在歐盟境內的高水平的產品安全,從而保護消費者健康和安全,保障歐盟內部統一市場的正常運作。該指令也補充了專門產品法規未涵蓋的一些規定,如有關生產商責任以及主管當局的權利和義務。該指令適用于非食品類的消費品,包括提供服務的所有產品,但不包括古董或二手產品。
產品的通用安全要求及合格評定方法
產品如符合歐共體有關安全條款時別認定是安全的,否則,產品應符合它在是市場上銷售的成員國的法規,或符合歐盟公報公布的歐洲標準化的自愿性國家標準。如都不符合,產品應根據以下內容進行評定:
1. 由其他相關歐洲標準轉化的自愿性國家標準;
2. 產品銷售成員國制定的標準;
3. 有關產品安全評定指南的建議;
4. 相關領域的良好行為規范;
5. 技術發展水平;
6. 消費者對于安全的期望。
除了只可向市場投放安全產品這個通用安全要求外,生產商應告知消費者有關所提供產品的危險,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這些危險以及能夠追溯危險產品。如果生產商或經銷商發現產品是危險的,他們一定要通知主管當局,與主管當局進行必要的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