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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1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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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諾銷售相關規定
大陸法系國家――日本
日本在其專利法的第2條第3款中,是這樣規定的:
“本法中,發明的‘實施’是指下列行為:
(Ι)對于產品發明,制造、使用、轉讓、租借,為轉讓或租借的目的的展出,或者進口該產品;
(Ⅱ)對于方法發明,使用該方法
(Ⅲ)對于制造產品的方法發明,除前項提到的使用該方法外,還包括使用、轉讓、租借,為轉讓或租借的目的的展出,或者進口依該方法所直接得到的產品。
英美法系國家――英國
英國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起源地。其專利法第60條也對許諾銷售權作了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如有人在專利有效期間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在聯合王國對于一項發明有下列任何行為之一的,都是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這是指:
(Ι)當發明是一項產品時,制造、銷售、提供他人銷售、使用或進口該項產品,或者為處分或其他目的保存該產品;
(Ⅱ)當發明是一種方法時,在聯合王國使用該方法或提供他人使用該方法,而使用人知道或明顯應當知道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使用該專利方法便構成侵權;
(Ⅲ)當發明是一種方法時,銷售、提供他人銷售、使用或進口依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為處分或其他目的保存該產品。
世界貿易組織
(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
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中各成員達成的Trips協議,第1次在國際條約中規定了專利權人的許諾銷售權。
Trips協議的第28條規定:
“專利應授予所有人下列權利:
如果專利的客體是產品,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同意而進行下列行為:制造、使用、提供銷售、銷售,或為這些目的進口該產品。
如果專利的客體是方法,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同意而使用該方法的下列行為:制造、使用、提供銷售、銷售,或為這些目的進口至少是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綜述
很顯然,上述的外國國內立法及Trips協議,雖然用詞并不是統一的,但都賦予專利權人以許諾銷售權。給專利權人更多更全i面的保護已成為世界發展的趨勢。
許諾銷售行為的對象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眾。在通常情況下,銷售的愿望表示是向不特定的主體發出要約邀請,構成許諾銷售。但若為要約,同樣無法構成完整意義上的銷售行為,因為完整銷售行為要完成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因此,也可以將要約歸入銷售前的許諾銷售的范疇。
至于具體的行為方式,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既可以通過展示或演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電話、電傳、廣告或其他途徑。例如,將專利產品陳列于商店中,列入拍賣清單,或為其做推銷廣告的行為,都明確表示了愿意銷售該專利產品的愿望,都可以構成許諾銷售的行為。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若一項專利產品是合法的,且在保護期限內,則不論行為人是否知道其為銷售而提供的產品是否經專利權人許可,也不論其行為是否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只要是為生產經營的目的,通過各種可能的方式明確表示愿意出售此種專利產品,即構成了侵犯許諾銷售權的行為。
法律保護
專利制度的核心內容,在于對專利權的確認和保護。若把專利權人的許諾銷售權看作是原權的話,那么其權利人就應當享有相應的救濟權利。原權的保護只有通過救濟權的行使才能得以真正買現。正所謂“有權利即有救濟”。
對于許諾銷售權,法律應當從程序法與實體法兩方面加以保護。
程序法上的保護
程序法上的保護,主要是保證當事人享有的有關申請權及訴權能夠得以實現。這里主要闡釋的是在專利權的訴訟中,申請采取臨時性司法措施的權利。
臨時性司法措施,是針對包括制止任何侵權行為的發生或保存被控侵權的有關證據所采取的措施。它是權利人反對侵權行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非i法侵害的―項有效措施。同時,這對于認定侵權行為的成立也有重要的意義。
Trips協議第50條明確要求其成員國的司法當局在下述兩種情形下應當被賦予采取臨時性司法措施的權利:
(1)防止侵權發生,尤其是防止侵權商品進入商業渠道;
(2)保存與被控侵權行為有關的證據。第1種被稱為“臨時禁令”,而第二種則是“證據保全措施”。根據Trips協議,這些措施可在訴前采取,亦可在訴訟中采取。
我國此次〖專利法〗的修訂,在第六十一條根據Trips協議的上述規定,也作了如下規定:
“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i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i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依該條的規定,人民法i院采取臨時性司法措施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前提條件是有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也就是說,非依申請人民法i院不得主動采取臨時性司法措施。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在此時享有選擇權。
2.實質條件是有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專利侵權的行為,這一行為若不及時制止,將帶來不良后果,且有證據證明上述行為的發生。
3.時間條件是必須在起訴前提出申請。
4.申請人還必須提供相應的擔i保。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被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i保或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15日)未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法i院有權終止其已經采取的臨時性司法措施。
實體法上的保護
對許諾銷售權進行實體法上的保護,主要是侵權行為人賠償數額的確定。
我國原有的專利法對于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只作了十分簡單的規定。此次專利法的修訂,吸收了司法實踐和司法解釋中的合理內容,在新專利法第六十條作了規定。
由于侵犯許諾銷售權的行為是未發生實際損害的侵權行為,那么賠償數額能否依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來確定呢?有人認為,對于權利人因制止此類“即發侵權”,行為所支出的費用可以被認為是損失而請求賠償。筆者認為,此觀點不妥。原因在于,一是對于專利法第六十條中所講的“損失”,在司法實踐中被認為是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專利產品銷售量的減少數額與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而制止侵權行為的費用與此無關。二是若以所支出的費用為依據進行賠償,因為費用往往很少,既不利于保護權利的利益,也不符合從嚴打擊侵權行為的初衷。同樣,“賠償數額”也不能依據侵權人同侵權行為所獲利益來確定。同時,侵犯許諾銷售權行為亦是不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的侵權行為,對此Trips協議第45條第3項的規定是“在適當的場合,即使侵權人不知或無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的活動是侵權,成員仍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其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由于我國法律中并未建立“法定賠償”制度,所以依專利法第六十一條或上述協議的規定,我們認為,在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后,法i院應當也只能依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來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此外,被侵權人若遭受精神損害,仍可請求獲得合理賠償數額。
臺灣專利申請
在中國臺灣進行專利申請,希望在臺灣地區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獨立向中國臺灣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提出申請請求,并經過其審查。臺灣專利分發明、新型、工業設計三種類型,三種類型申請案皆需實質審查,而非登記制度,申請案文件齊全符合基本要求后自動進入實質審查,不需申請人提出實審請求。 臺灣發明專利期限為20年,新型專利為12年,新式樣專利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算。
在中國臺灣進行專利申請,希望在臺灣地區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獨立向中國臺灣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提出申請請求,并經過其審查。臺灣專利分發明、新型、工業設計三種類型,三種類型申請案皆需實質審查,而非登記制度,申請案文件齊全符合基本要求后自動進入實質審查,不需申請人提出實審請求。
臺灣發明專利期限為20年,新型專利為12年,新式樣專利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算。
所需文件:
1. 委任狀((PowerofAttoreny)
由申請簽章,每一申請案一份委任狀
2. 國藉證明(certificateofNationality)
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的身份i證,或護i照,或戶藉等復印件,需經公證。一份國藉證明適用于同一申請人的所有申請案,但有效期為三年。
3. 法人證明(CertificateofCorporation)
作為申請人的法人單位營業執照的復印件,需經公證。
4. 宣誓書(Dath)
由發明人或制作人簽名、蓋章,表達此專利申請的發明或制作不是剽竊他人成果。多位發明人可共簽一張。
5. 專利申請說明書及圖式
發明、新型申請應有說明書、摘要、權利要求書及圖式,形式同在中國申請相同,如有在中國或其它國家申請,請提供申請號和申請文件。
工業設計申請,可提供簡要說明,說明產品內容與特點,工業設計的圖式要六面式圖和立體圖,
最i好有陰影線表現,也可用照片代替,如是照片應提供一式4套。
注意事項:
1. 申請臺灣專利的說明書及申請文件均需以繁體字撰寫;
2. 申請時,必需提交的文件是請求書、說明書、圖式、宣誓書等,委托書及國藉證明(法人證明)可在申請日之后60天內補交;
3. 在申請遞交之后,對說明書或圖式進行補正,可以被允許,但需增加補正費;
4. 如有延期動作,需增加延期費;
5. 應注意最i好在公開之前在臺灣提出申請,否則有被撤銷之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