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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09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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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1日,佛山市某區人民起訴指控被告人等三人于2010年因交易三宗、共計50公斤黃素,犯買賣制毒物品罪,并且被告人因假釋后五年內再犯,是累犯,應從重處罰!
辦案經過:
容浩律師接受家屬的委托后,經會見當事人,查閱案卷,認真分析研究,認為:本案被告人現場交易時被抓,被告也承認該宗,該次已成既定事實,但是其它二宗證據不是很充分,而且存在時間、地點等的矛盾,辯護成功的話,可以爭取去掉后二宗的指控。否則,被告人買賣50公斤黃素,是累犯,按現行法律規定,被告人很有可能10年的有期徒刑!技術簡便易行,準確率較高,在中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經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采用DNA技術直接作為判案的依據。
結果:
接納容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另二宗不成立,被告人二年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及家屬忐忑的心情終于放下來了,達到了比他們預期還好的效果!家屬緊緊的握住容律師的手,千言萬語匯聚成一句說話:“容律師,您不愧是佛山的刑事辦案,選擇您,沒錯!”
2010年9月21日,容浩律師成功的辯護了一起組織活動的案件,被告人被無罪釋放。該起無罪,是佛山市南海區人民2010年一件無罪!
公訴機關指控:
2007年7月至同年8月份,被告人經人介紹加入以“純”為模式的組織。該組織以投資入股獲得加入資格,一次性投入69800元加入該組織后,可通過發展下線獲得收益,并在次月可返還19000元。被告人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在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時,如果同時欠缺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內,可以被人民宣告無效,但對僅有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至被時,已先后有20余人加入該組織,涉及繳納金額共約96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組織、活動罪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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