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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7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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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糾紛免責條款問題
保險理賠糾紛 免責條款問題 免責條款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就是不承擔的意思,如果客戶理賠時發生免責條款上面的所列事項,保險公司拒絕承擔賠付責任。免責條款如:兩年內的、故意等。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清很容易有理賠糾紛。 保險責任未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 這個是很容易發生糾紛的問題,很多時候保險上面很多釋義雖然自己看不懂,但是確實存在,保險理賠都是以保險合同為依據。險中如阿茲海默癥(老年)、腦損傷、等在條款中都有個嚴重字樣,這個就是要達到一定程度才能理賠的,不是簡單的醫學上確診就能理賠的。

法律規定的時效是從被保險人、受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
法律規定的時效是從被保險人、受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計算。這里“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是從法律角度認定,一種是有證據證明、確實知道事故發生。另一種是被保險人、受益人實際上未必知道事故發生,但是通過證據可以證明,應該知道該事實的發生,比如沒有及時處理收到信函、遺漏事故發生的信息。在實際案件處理中,保險公司就會從“被保險人、受益人應當知道事故發生”入手,證明索賠已經超過時效、喪失勝訴權等。

當前車輛保險理賠糾紛主要存在的類型
當前車輛保險理賠糾紛主要存在的類型 理賠時效糾紛。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角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汽車出險后,因自身信息原因,對車輛保險理賠存在某種程度的誤解,導致無法向產險公司出示充足有效的理賠證據或是產險公司不一次性告知、慢理賠,造成理賠速度慢等引發理賠時效糾紛。 營運車輛損失糾紛。依據《人民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應予支持。”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主張營運損失的,應當承擔營運損失的證明責任。實踐中,對于營運損失的賠償,如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損失的具體范圍,證據如何認定,按什么標準賠償是當前困擾產險公司、被保險人、的重要難題。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 因保險公司拒賠引發的糾紛。實踐中,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未約定免賠情形下擅自拒絕賠償或對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免賠事項未能向被保險人詳細解釋或予以明示,導致雙方引發的糾紛。

解決車輛保險理賠糾紛之我策
解決車輛保險理賠糾紛之我策 筆者認為,解決我國汽車保險理賠中存在的高保低賠、理賠時效慢、理賠服務差等問題,需要廣大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公司、門、保險行業協會以及整個社會的共同協作及努力。 一是建立科學的理賠服務機制,提高保險理賠的效率,優化理賠服務意識。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解釋之規定,修改現有不合理保險條款,廢除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的霸王條款,完善與現行市場體制不配套、制約保險理賠效率的落后條款。 二是加快對我國現有“空白地帶”的相關法律法規立法建設。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不足及相互沖突部分進行有效調整,保障各項法律法規相互協調統一,使保險理賠有法可行。組建保險公司的快速反應機制。 三是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的指導與規范作用。保險行業協會應加強自身建設,明確和完善協會的職責,搞好行業自律與指導。四是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應提高保險合同的審定義務。在投保時要注意細節,了解投保險種的賠償范圍,避免在與保險公司出現車輛保險理賠糾紛。發生保險事故后,及時報警和通知保險公司并做好現場保護,為日后的理賠贏得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