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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26 10:23  
保險**代理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據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也應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后解散。申請解散的,應當自解散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解散申請書、股東大會或者股東會的解散決議、組織及其負責人情況和方案等材料一式兩份。
保險**代理公司解散,代繳保險服務,在中發現已不能清償,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提出破產申請,其財產處理,按照法定破產程序進行。
保險**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報告。在保險**代理公司退出保險中介市場后,中國保監會依法注銷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注冊資本達到法定的額度注冊資本是全體股東所認繳的股本總額,也是保險代理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各國對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一般都規定了注冊資本。我國2004年的《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要求,保險代理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于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郯城代繳保險,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1000萬元。但2009年新頒布的《保險**代理公司監管規定》則提高了注冊資本額度,其第7條規定,保險**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于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000萬元;注冊資本都應該是實繳貨幣資本。


保險**代理公司的許可證到期的,或者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代繳保險服務,保險**代理公司應當從保險中介市場退出。
《保險**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53條規定:“保險**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延續許可證有效期:(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延續;(二)不再符合本規定除第六條以外關于公司設立的條件;(三)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四)存在重大行為,未得到有效整改;(五)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北kU**代理公司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延續有效期,或者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吊銷的,應當依法組織或者對保險代理業務進行結算,退出保險中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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