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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06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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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變更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而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包括本文討論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僅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姓名或名稱變更,并不涉及股權變更的規定。結合該章其他條款,在規定名稱變更(A28)、住所變更(A29)、法定代表人變更(A30)、注冊資本變更(A31)時,行文上并不區分有限和股份,均統一表述為公司(按照該《條例》第二條,稱公司時包括有限和股份),僅在有關股權變更規定時特別寫明是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公司的法》第九條進行文義的解釋,“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在《公司的法》中被明確界定為“變更”行為而非“設立”行為。如將整體變更理解為股份公司的新設行為,則意味者在股份公司新設前有限公司發生了注銷,應按公司注銷程序進行請算,再由原股東再以請算后所得的財產出資設立股份公司。但《公司的法》第九條第二段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公司的法》并沒有根據請算程序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而是基于“變更”行為直接產生了債權債務的繼承關系。

考慮到整體變更時凈資產折股的特殊性,其在嚴格意義上不構成出資行為,不屬于非貨幣資產評估的范圍,且《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及《手次公開發行固票公司資產評估資料審核指引》也取消了關于評估的相關要求,目前項目實踐中絕大多數項目均履行了評估程序,主要也是因遷就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要求中介機構對發行人“改制”所涉及的評估事項進行核查并將評估報告作為申報文件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