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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5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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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節能鍋爐的安全常識
鍋爐是具有高溫、高壓的熱能設備,是特種設備之一,在事業企業及各行各業廣泛使用,是危險而又特殊的設備。一旦發生事故,涉及公共安全,將會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有些機組也將過熱器的總噴水流量與給水流量的比值作為給水控制系統的第二級修正信號。為了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使用鍋爐應注意以下全事項:
注意事項
1、鍋爐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全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
2、鍋爐的安裝、維修、改造。從事鍋爐的安裝、維修、改造的單位應當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資格證書,方可從事鍋爐的安裝、維修、改造。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將擬進行安裝、維修、改造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轄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將開工告知送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告知后即可施工。1、超臨界直流鍋爐給水控制的特點超臨界直流鍋爐沒有汽包,工質通過蒸發受熱面過程中全部轉換為蒸汽,即循環倍率為1,且無固定的飽和蒸汽與過熱蒸汽的分界點,整個行程的流動阻力均由給水泵克服。
3、鍋爐安裝、維修、改造的驗收。施工完畢后施工單位要向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檢驗所申報鍋爐的水壓試驗和安裝監檢。合格后由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檢驗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參與整體驗收。
4、鍋爐的注冊登記。鍋爐驗收后,使用單位必須按照《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的規定,填寫《鍋爐(普查)注冊登記表》,到質量技術監督局注冊,并申領《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登記證》。
5、鍋爐的運行。鍋爐運行必須由經培訓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持證人員操作,使用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八項制度、六項記錄。
6、鍋爐的檢驗。鍋爐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未經安全定期檢驗的鍋爐不得使用。鍋爐的安全附件安全閥每年定期檢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檢定一次,未經定期檢驗的安全附件不得使用。
7、嚴禁將常壓鍋爐安裝為承壓鍋爐使用。嚴禁使用水位計、安全閥、壓力表三大安全附件不全的鍋爐。
燃氣蒸汽鍋爐可以安裝在地下室嗎
重慶鍋爐介紹燃氣蒸汽鍋爐可以安裝在地下室嗎:
這個問題涉及的東西比較多,如果是常壓熱水鍋爐,質檢部分和消防部門可能會同意你安裝,如果是蒸汽鍋爐,帶壓的那種恐怕就有點困難了。
鍋爐分為常壓和帶壓兩種,常壓熱水鍋爐供熱系統指的是鍋爐不承壓,通常管上不安裝任何閥門,始終與大氣相通,一般不會爆,安全性能好。常壓鍋爐不屬于特種設備,不需要特殊審批,而帶壓鍋爐使用則需要辦理一系列審批手續。
近兩日,本報接到多條反映鍋爐的線索。家住城南一小區一層的馬先生表示,小區是自備鍋爐供暖,鍋爐就在住宅樓的負一層,“鍋爐就在我們的腳底下,有時候能感覺到微微的振動。”看到鍋爐爆的新聞后,馬先生就更擔心了。
城南一大型小區的物業經理李先生說,鍋爐放在地下室的現象很普遍,如果不是市政集中供暖,小區為了節省地方多半會選擇將鍋爐設在地下室,一般來說,要經過規劃、消防、質監等部門的審批。
據了解,《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對鍋爐房位置的規定,其中提到,鍋爐房不宜設在高層或多層建筑的地下室、樓層中間或頂層,但由于條件限制需要設置時,應符合特定的條件,鍋爐房的設置應事先征得市、地級及以上安全監察機構同意。此外,當鍋爐房設置在地下室時,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①煙氣、物料的流速②煙氣中物料的濃度粒度及硬度③被磨損的元件的表面形狀、硬度④物料與被磨損元件的相對運動方向影響大的是氣流的速度,磨損與速度的三次方成正比。
不管是什么鍋爐,在安裝的時候要主要考慮鍋爐房的泄爆問題,以及相毗鄰的房間不能為疏散或者人員密集的場所。
要設置燃氣計量間。
要注意事故通風。

鍋爐的三大安全附件是安全閥、壓力表和水位計。
1安全閥
安全閥的作用是當鍋爐內蒸汽壓力超過允許值時,安全閥自動開放,向外排汽,當壓力降到規定值時自動關閉,防止鍋爐因超壓而發生安全事故。
2壓力表
壓力表是用來測量鍋爐內蒸汽壓力大小的儀表,司爐工人通過它來監視鍋爐內蒸汽壓力的變化。
3水位計
水位計是用以反映鍋筒內水位狀況的一次性直讀儀表,以便運行人員監視鍋筒內水位的變化。
為了保證鍋爐三大安全附件的可靠性,每天應校對水位計。
定期清洗水位計,確保其指示正確;
定期校對、沖洗壓力表,防止水垢和雜質堵塞彎管,使其靈敏可靠;
定期手動或自動啟閉安全閥,保證安全閥動作靈活,保障鍋爐在規定的壓力下安全運行。


鍋規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范圍內的固定式承壓蒸汽鍋爐、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以及以余(廢)熱利用為主要目的的煙道式、煙道與管殼組合式余(廢)熱鍋爐。
注1-1:固定式鍋爐是指鍋爐在使用過程中是固定的。
1.2.1鍋爐本體
由鍋筒、受熱面及其集箱和連接管道,爐膛、燃燒設備和空氣預熱器(包括煙道和風道),構架(包括平臺和扶梯),爐墻和除渣設備等所組成的整體。
1.2.2鍋爐范圍內管道
(1)電站鍋爐,包括鍋爐主給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熱蒸汽管道等;
(2)電站鍋爐以外的鍋爐,分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鍋爐和無分汽(水、油)缸的鍋爐;有分汽(水、油)缸包括鍋爐給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與外部管道連接的道環向接頭的焊縫內的承壓管道(含分汽(水、油)缸);另外一個是成本管理,在注重鍋爐及供熱系統的基礎上,要盡量降低鍋爐的運行成本,減少自然損耗,同時對鍋爐的熱量供應進行事前的計劃。無分汽(水、油)缸的鍋爐,包括鍋爐給水(油)泵出口和鍋爐主蒸汽(水、油)出口閥以內的承壓管道。
注1-2:分汽(水、油)缸應當符合本規程對集箱的有關規定。
1.2.3鍋爐安全附件和儀表
鍋爐安全附件和儀表,包括安全閥、壓力測量裝置、水(液)位測量與示控裝置、溫度測量裝置、排污和放水裝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護裝置和相關的儀表等。
1.2.4鍋爐輔助設備及系統
鍋爐輔助設備及系統,包括燃料制備、汽水、水處理等設備及系統。
1.3 不適用范圍
本規程不適用以下設備:
(1)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小于30升的蒸汽鍋爐;
(2)額定出水壓力小于0.1MPa或者額定熱功率小于0.1MW的熱水鍋爐;
(3)為滿足設備和工藝流程冷卻需要的換熱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