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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2-14 02:11  
代理fa院執行案件
執行方面的法律規定、制度不健全,束縛了執行人員的手腳,限制了執行工作的力度。國家還沒有專門的強制執行法,民事法涉及執行程序的條文遠遠不能適應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現行的法律條文,賦予fa院執行的措施少、手段弱,無法對付惡意賴債、逃債者的形形se色的轉移和隱藏財產狀況沒有有力的制裁措施。對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和單位妨礙和抗拒執行的,**執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力度不夠,對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缺乏應有的保障。上述情況限制了執行人員的執行力度,使得執行工作非常被動。
江蘇平和成律師事務所主要律師均畢業于zhu名法學院校,蘇州市執行,從業10年以上,具有較高的法律功底以及辦案經驗,能夠為您提供的法律服務。

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查詢、、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長期限為六個月,**案件代理,需要繼續的,應在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
劃撥是指人民fa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fa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
劃撥存款可以在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而直接劃撥。人民fa院采取查詢、、劃撥措施時,疑難執行案件,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

不能被認定為“wei一住房”的情況有:
人民fa院在執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被執行人僅有“一處住房”,應當予以執行:
(1)一審、仲裁案件li案受理后,被執行人因轉讓其他住房而形成一處住房的;
(2)被執行人在城鎮雖只有一處住房,但在當地(縣級的市、縣、區)農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
(3)被執行人的一處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4)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連續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處住房系執行案件zhai務所指向的標的物的;
(6)其他不宜認定為“一處住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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