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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7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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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間接執行:在外國和舊中國的強制執行中,還有間接執行,即對zhai務人的人身加以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對被申請人拒不自動履行執行文書規定的義務時,人民fa院只能強制執行他的財產,或者強制他為一定行為,而不能以被申請人的人身作為執行的對象和手段。只有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被申請人以bao力進行反抗,妨礙執行員執行職務時,才可以依法對他的人身采取強制措施,予以ju留;如果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還可以依法追究責任。但這種強制措施, 并不是民事強制執行的手段。 2008年4月1日起實行了新的民訴法,對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加重了處罰。這種代價一般分兩種:其一是按照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及其所撫養的家屬提供住房一套,即大房換小房,價高房換價低房,但所提供的房屋面積應滿足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fa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fa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拍賣是人民fa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j較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chang債wu的措施。人民fa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fa院直接變賣。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fa院應通知其交出。由人民fa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人民fa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
《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
第三條本規定di一條第三項中的“已窮盡財產diao查措施”,是指應當完成下列調查事項: (一)對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核查; (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 (三)無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本款第二項規定的財產情況的,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所在地進行必要調查; (四)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人民fa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五)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審計調查、公告懸賞等調查措施; (六)法律、解釋規定的其他財產diao查措施。 人民fa院應當將財產diao查情況記錄入卷。
第四條本規定di一條第三項中的“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法定程序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又不能對該財產采取強制管理等其他執行措施的;江蘇平和成律師事務所主要律師均畢業于zhu名法學院校,從業10年以上,具有較高的法律功底以及辦案經驗,能夠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二)人民fa院在登記機關查封的被執行人車輛、船舶等財產,未能實際扣押的。 第五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人民fa院應當將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diao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 人民fa院應當將申請執行人的意見記錄入卷。
律師如何成功代理執行案件?
律師在代理執行案件中需要做的工作:向fa院提交完材料后,需要受理fa院給你出具案件受理單。包括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明細單,并有該fa院的蓋章或負責人的簽字,后還有受理的時間。有些人對于這些會產生疑問了,為什么還需要這些呢?根據民訴法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fa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fa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fa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fa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fa院執行。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是為了進一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使其為“老賴”行為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