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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9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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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間接執行:在外國和舊中國的強制執行中,還有間接執行,即對zhai務人的人身加以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對被申請人拒不自動履行執行文書規定的義務時,人民fa院只能強制執行他的財產,或者強制他為一定行為,而不能以被申請人的人身作為執行的對象和手段。變更、追加被執行人后,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人民fa院應予支持。只有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被申請人以bao力進行反抗,妨礙執行員執行職務時,才可以依法對他的人身采取強制措施,予以ju留;如果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還可以依法追究責任。但這種強制措施, 并不是民事強制執行的手段。 2008年4月1日起實行了新的民訴法,對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加重了處罰。
《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
第三條本規定di一條第三項中的“已窮盡財產diao查措施”,是指應當完成下列調查事項: (一)對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核查;當然該條款中未列明租住房屋面積標準,專業人士認為,應以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為面積標準,確定租金。 (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 (三)無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本款第二項規定的財產情況的,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所在地進行必要調查; (四)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審計調查、公告懸賞等調查措施; (六)法律、解釋規定的其他財產diao查措施。 人民fa院應當將財產diao查情況記錄入卷。
第四條本規定di一條第三項中的“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法定程序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又不能對該財產采取強制管理等其他執行措施的; (二)人民fa院在登記機關查封的被執行人車輛、船舶等財產,未能實際扣押的。 第五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人民fa院應當將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diao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在執行過程中,在取得申請人的同意后,可以從數量及支付方式方面靈活地和被申請人進行和解,其中也包括向執行機關表明此意向,爭取從時間和款項數量上為申請人贏得更大的合法利益。 人民fa院應當將申請執行人的意見記錄入卷。
wei一住房執行的標準
關于人民fa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金錢zhai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fa院不予支持:
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在此要特別注意所攜帶的案件材料,一般包括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申請書、授權委托書、身份zheng復印件、被申請人財產狀況說明。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fa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