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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4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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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保健食品申報進度的關鍵點
保健食品申報的周期,與以下幾個因素有關:評審周期;檢驗周期;資料準備情況;評審政策。
保健食品的評審會議,目前一般安排在每月的中下旬。
保健食品的檢測周期(詳見XX)。
以上兩個方面的進程一般較難加快,目前保健食品也沒有快速審批的特例。保健食品檢測國產
資料準備的情況申報周期的影響較大,也是可以主動控制的。我們可以從資料的準備情況入手,如果資料準備較好,評委會沒有異議或只需稍加修改,則可縮短申報周期,否則,需要補充的材料太多,會延長申報的周期。
評委會可能會對某些技術問題提出新的看法,如果需要補充試驗,或需要申報單位進一步提供資料,則可能會延長申報周期。
總之,如想縮短保健食品申報的周期,則需合理安排各個環節的時間,準備好申報材料,但不排除會受到評審政策的影響。保健食品檢測國產
雅麓福檢測技術——保健食品檢測國產
保健食品保健功能配方文獻審評要點
保健功能論證報告中配方及文獻部分的技術審評內容,主要涵蓋產品配方原料使用目的、組方原理、配方配伍及用量具有聲稱功能的科學依據。配方及文獻的研究是擬開發保健食品在聲稱功能方面的研究基礎,是結合功能評價試驗結果綜合判斷保健食品功能評價及標簽標識相關內容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據。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申請,是指已在中國境外生產銷售一年以上擬在國內上市銷售的注冊申請。根據《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保健食品注冊審評審批細則(2016年版)》及相關規定,制定本技術審評要點。保健食品檢測國產
文獻依據的質量要求
1.文獻依據應具有專業性,研究質量可靠、研究數據可信。
2. 國內外政府機構、權i威機構或組織發布的文獻依據、國家統編規劃教材、專業著作、學術年鑒等文獻依據在專業領域應具有行業、學術權i威性和廣泛共識性,文獻中原料相關作用的表述應與聲稱功能具有能夠證實的相關性。
3. 我國傳統中醫i藥經典古籍類文獻依據中對原料相關作用的表述與聲稱功能具有相關性。
4. 文獻依據中原料組成與產品原料相符,主要成分、主要工藝等信息與產品原料具有相關性,使用提取物的應明確其相當于原始物料的量。
5. 文獻依據出處應明確,法規、標準等文獻依據應提供查詢方式等溯源性信息。
6. 實驗性科研論i文類文獻依據中受試人群或動物模型、研究設計、試驗指標等應與聲稱的功能及適宜人群相對應,試驗結果及統計分析合理,試驗結論明確,試驗劑量能支持原料用量具有聲稱功能作用。
7. 以非經口方式給與受試物的實驗及體外實驗的論i文不作為直接支持保健食品配方原料具有聲稱功能的科學依據。保健食品檢測國產
保健食品主要原料具有功能作用的文獻依據
保健食品主要原料包括單一原料和復配原料,其相關文獻依據應支持產品主要原料在使用劑量上具有聲稱功能。
1.應提供法規、標準、指南、專論、中醫i藥古籍文獻記述、科研論i文及系統綜述類文獻依據,客觀地反映相關原料的國內外研究、使用現況,并依據所提供的文獻綜合論述主要原料具有聲稱功能作用。保健食品檢測國產
2.應提供實驗性科研論i文或基于實驗性科研論i文的文獻分析和評價報告,此類文獻中篇名、首作者、發表刊物、試驗受試物、動物或人群模型、試驗劑量及相當人體劑量、評價指標、試驗結果及結論等信息可以以文獻信息匯總表(見附件)形式列出,并依據所提供的文獻綜合論述其支持主要原料具有聲稱功能作用的用量,必要時提供可能的膳食攝入量情況。無法進行動物試驗或者人體試食試驗的,應當在功能研發報告中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的資料。
3.主要原料為經簡單加工的普通食品的,還應重點明確原料的功效成分和含量以及量效關系。提供的原料檢驗報告、產品試驗報告等資料,應明確原料功效成分的具體用量;提供的實驗性科研論i文,能論證功效成分與聲稱功能的量效關系。
(三)保健食品其余原料配伍必要性文獻依據
應提供其余原料與主要原料配伍使用,支持產品具有聲稱功能的中醫i藥文獻記述、科研論i文等文獻依據,并相應論述其余原料配伍必要性。保健食品檢測國產
什么是保健食品?
根據《食品安全法釋義》,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i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品”與“保健食品”的區別?
全國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i假宣傳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編寫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i假宣傳整治問答》指出:保健食品具有明確的法律定位,保健食品的監管法律依據為《食品安全法》,產品屬性為食品。
“保健品”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一般是對人體有保健功效產品的泛稱,諸多媒體報道中涉及的保健品,實為內衣、床墊、器械、理療i儀、飲水機等,而非食品或保健食品。
宣傳報道和監管執i法過程中,首先應依法辨別產品屬性,清晰界定產品是食品還是用品,是保健食品、普通食品還是有毒有害食品,報道、文件和文書中應根據產品的實際屬性,依法規范表述產品名稱,不能一概籠統表述為“保健品”,造成事實不清、監管錯位和信息誤導。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登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