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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8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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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關于長期資產攤銷
研發活動所需的長期資產的購置必須經過研究開發項目相關負責人批準。攤銷的會計政策經過申報企業的董事會批準,會計部門執行經過批準的會計政策。(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長期資產攤銷費用在不同研究開發項目之間按照機器工時或其他合理標準分配,各研究開發項目的機器工時或其他標準統計單據須經過研發部門相關負責人簽署。
正確核算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按照技術轉讓合同和其他合同分明細項目進行核算,盡量與所進行的研究開發項目對應,歸屬哪個項目的收入就列在該項目名下,并且與非高新技術產品 (服務 )區別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