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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26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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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員工工資能全發嗎
公司破產員工工資能全發嗎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后職工的工資具有優先受償權,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后,就要清償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男女雙方離婚而不分家的協議
.因公司合并或分離而解散
根據需要,擁有超過三分之二權的股東將能夠就公司的合并或分立作出決議。由于公司的合并或分離需要,原公司解散。
反對合并或分立決議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自股東大會決議之日起60日內,股東和公司無法達成股權收購協議,股東可以來自股東。該將在解決之日起90天內提交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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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分家的協議。
男女雙方離婚而不分家的,協商好相關問題后可以簽訂協議,協議條款的內容包括離婚不分割財產如何處理,孩子如何扶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拆東墻補西墻”的認定
以“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進行(下稱“拆騙”)是合同中的一種特殊情形,它表現為行為人在一定的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合同行為,采用拆騙的方式,邊騙邊還。我以為,以合同形式拆騙認定合同,應注意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因為行為人是通過多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歸自己使用。即:騙—還—騙。如:甲以他人歇業的公司名義與乙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乙根據合同規定如數發運煤炭。甲獲取煤炭后即低價出售,所得錢款用于個人揮霍。數月后,甲又采用同樣的方法和手段與丙簽訂煤炭購銷合同,并從丙處所騙貨款部分歸還給乙,繼續滿足個人的揮霍。此后又拆騙多次。這種拆騙行為,筆者以為,應對甲合同行為的次數、金額全部予以認定,歸還的部分只能作量刑情節考慮。因為,甲每次實施合同行為已經全部完成,每次的事實與內容也完全符合合同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如果對甲歸還的部分不作事實認定,那么甲實施后歸還給乙的部分就被視作合法化。
“借雞生蛋”的認定
在實踐中通常所言的“借雞生蛋”式的合同,主要是指單位或個人采用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與自己簽訂合同,并在取得對方給付的貨款、預付款后挪作他用,長期占用后方予歸還。如:甲乙兩個國企公司互相簽訂了一份食品購銷合同,甲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將數百萬的食品發送給乙公司。乙公司即將上述食品出售,資金回籠后便長期占用,致使甲公司步入困境。這類國企之間的“借雞生蛋”,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處罰。其理由是:不存在占有。同樣的案例,如無資產的個人公司與國企或外企之間所發生的“借雞生蛋”,有時卻作為合同處罰。處罰的依據,主要是從主體上、資金上、履行合同的能力上和回籠資金的走向等方面,進行較為細致的判斷。對同樣性質的問題作出不同處罰的本身,并不是者故意舞弊,而是對“占有為目的”的理解。筆者以為,其問題的關鍵在于立法的本意上。根據現有的立法規定,如不具有占有的目的,就不予定罪。這不予定罪,從某種意義上說,就助長了行為人在事中通過手段占用他人財產,這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因為,合同中的條款約定,是雙方誠信履行合同的基礎,都應忠實履行。如一方違背了合同中的主要款項,故意拒絕、拖延應支付的錢款,必然會造成另一方的財產受損和失控。當然,要解決這一問題,應從立法的本意上給予明確,即將“占有為目的”更改為“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這樣就可減少實踐中的認識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