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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2-22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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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時效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由于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就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的權利,故此處的“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可以理解為保險人向被保險賠償保險金之日。根據債權讓與的理論,權利受讓人取得權利不能大于原權利,故權利受讓人受讓債權后,該債權的時效應根據原權利人的債權進行判斷。保險代位求償權作為法定債權讓與,其時效也應根據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來確定,即應自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開始起算。考慮到我國《通則》所規(guī)定的時效期間較短,普通時效期間2年,特殊的期限甚至為一年,故從保護權利人的角度,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時效突破法定債權讓與的一般理論,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時效從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解釋如此規(guī)定,并未改變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法定債權讓與的基本觀點,除了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外,保險代位求償權仍應受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權利的限制,必須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權利范圍內行使。

涉及保險糾紛的時效分為兩類
如果被保險人、受益人與保險公司對理賠發(fā)生爭議的,就涉及時效的問題,根據《保險法》的規(guī)定,涉及保險糾紛的時效分為兩類。 1、發(fā)生人壽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受益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的時效期間為5年。 2、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時效統(tǒng)一規(guī)定為2年。 時效的計算就是從被保險人、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開始計算;需要注意的是,時效不是從被保險人、受益人申請理賠日或者保險公司拒賠之日計算,由于存在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情況,就會發(fā)生實際事故已經超過2年或著5年,但是還在時效期間的情況。這就提醒索賠權利人,保險事故發(fā)生雖然超過2年或者5年的,未必就喪失勝訴權、不能輕易放棄維權的機會。

保險理賠后風險出現的原因是什么
保險理賠后風險出現的原因是什么 保險公司內部理賠制度不完善、不明確,工作規(guī)范不,在進行理賠的處理中隨意性強。在個別保險公司存在一人兼任調查和核賠兩個崗位職務,這就給假理賠提供了契機,增加了理賠環(huán)節(jié)的風險。保險公司內部對理賠工作人員的考核制度不完善,缺乏明確的獎懲制度,個別理賠工作人員缺乏責任心,為理賠工作帶來風險的同時也增加了理賠的困難。理賠調查的不深入,調查手段和技術的落后給保險公司帶來了的風險。隨著保險欺詐案件的層出不窮,也反映出了保險公司在內部控制方面存在的問題,在風險防范方面認識不高,工作不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