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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0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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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律師獨立辯護也應當有禁區,這也是獨立辯護禁止涉足之處。這是因為,這些情形都能對被告人利益造成實質性的損害。律師獨立辯護的禁區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被告人主張罪輕辯護,律師不得作罪重辯護。在現代國家中,被告人主張罪輕辯護而律師卻作罪重辯護屬于普遍禁止的情形,律師可能因此需要承擔紀律、民事等責任。在被告人主張無罪的情況下,律師作為法律專家,可以基于其對整個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的把握,作有罪辯護。如果被告人主張罪輕辯護,而辯護律師卻主張罪重辯護,這顯然是嚴重忽視被告人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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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能不顧被告人利益而采取嘩眾取寵式辯護,這亦可以稱之為“政治性辯護”。在獨立辯護人理論的指引下,一些律師罔顧委托人的意愿和感受,將法庭變成宣講政治理想的講臺,將辯護變成逼迫法官接受本方觀點的機會,甚至認為自己掌握了真理,把自己裝扮成終局裁判者甚至救世主。其結果,除了在極個別案件中成功地操縱了公共輿論,并逼迫就范以外,在多數情況下,這種辯護根本無法達到說服法官的效果,其委托人的利益終受到了損害。
量刑辯護以被告人認罪和辯護律師對被告人構成不持異議為邏輯前提,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也宣告被告人有罪。因此,被告人認罪和辯護律師認同被告人構成與的有罪結果大致相當。但是,從嚴格意義上說,即使被告人認罪和辯護律師對被告人構成不持異議,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也是存在的,盡管這種可能性少之又少。特別是在我國定罪與量刑程序相對獨立,定罪與量刑的調查和辯論順次進行,定罪與量刑的裁判結果在一份書中體現的情況下,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