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0-12-09 02:10  
【廣告】






根據《環評法》第22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的規定辦理。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15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0條也有類似規定,并且規定: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主要的環境影響減緩措施
大氣環境影響減緩措施應從改變能流系統及能源轉換技術方面進行分析。重點是煤的集中轉換以及煤的集中轉換技術的多方案比較。
水環境影響減緩措施應考慮重點考慮污水集中處理、深度處理與回用系統,以及廢水排放的優化布局和排放方式的選擇。如在選擇更先進的污水處理工藝的同時,考慮增加土地處理系統、強化深度處理和中水回用系統。
對典型工業行業,可根據清潔生產、循環經濟原理從原料輸入、工藝流程、產品使用等進行分析,提出替代方案與減緩措施。
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
章 總 則
條 為了規范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要求,保障公民、1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及海洋環境保護、性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生態環境部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
第三條 生態環境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堅持依法依規、科學決策、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生態環境部審批。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內容開工建設前重新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生態環境部審批。
第五條 對國家確定的重大基礎設施、民生工程和科研生產項目,生態環境部可以根據建設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導,主動服務,加快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