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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4-2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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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派遣是什么意思
勞務派遣是指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機構和勞動者訂立ink" target="_blank">勞動合同后,依據與接受派遣單位(要派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將勞動者派遣到接受派遣的單位工作(為了敘說的方便,以下將勞務派遣機構稱為派遣機構,將接受派遣的單位稱為要派單位)。顯然勞務派遣機構已經不同于職業介紹機構,它與勞動者和要派單位之間的關系,不再是職業的介紹和就業的指導,也不僅是扮演勞動力市場中的中介角色,而成為了與勞動者ink" target="_blank">簽訂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與傳統的勞動法律關系只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兩方主體不同,勞務派遣中涉及派遣單位、要派單位和被派遣員工三方的權利和義務。隨著我國勞務派遣的快速發展,因勞務派遣而發生的侵犯被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的糾紛也層出不窮。由于我國立法和理論研究的相對滯后,如何確認勞務派遣中的雇主以及雇主責任就成為各地司法機構和仲裁機構處理勞務派遣糾紛的焦點和難點。
二、雇主責任對勞務派遣有什么影響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用工形式,最早產生于美國,然后在西歐和日本出現。與由用人單位直接雇傭勞動者的傳統的正規的用工形式相比,勞務派遣作為靈活就業的一種方式,較好地滿足了企業對臨時性、技術性勞動力的需求,在促進就業中具有減少摩擦失業、調節勞動力供需錯位的功能。但因在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的過程是通過派遣機構的行為而完成的,用人單位需向派遣機構支付一定的費用,從理論上講這必然會增加用人單位的絕對用工成本。因此對于常規用工企業而言,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不可能有很大的吸引力。事實上,勞務派遣在國外發展了幾十年,但各國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就業的人數占就業總人數的比例都相當小,即使在對勞務派遣采用放松管制立法的日本,其通過勞務派遣就業的人數也只占就業總人數的2%。
我國的勞務派遣最早出現在上個世紀80年代國務院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的規定中,該規定要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必須經過外企服務單位辦理,外企服務單位應當與中國雇員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基于國家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特殊就業領域而產生的勞務派遣。后來,在我國國有企業勞動制度的改革中,出現了為安置下崗職工而產生的勞務派遣和國內關聯企業之間勞務派遣等。這些勞務派遣或者因為涉及的領域有限或存在的時間具有過渡性或階段性等特點,未引起理論界的關注。
但隨著我國下崗職工安置工作的終結,特別是近年來,我國社會型勞務派遣機構象雨后春筍般地發展起來,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就業的員工數量也以驚人速度在增長。雖然目前很難有一個準確的統計數據,但有關資料顯示,在中國城鎮勞務派遣就業占總就業人數比重以兩位數計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而且還有快速蔓延的趨勢。企業不僅在臨時性崗位上使用派遣工,在常規性崗位上也使用派遣工;有的企業甚至將企業直接招用的勞動者整體“回簽”,即將已經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轉換成勞務派遣機構的員工,再由勞務派遣機構將這些員工派遣到企業。
另外,勞務派遣不僅在正常用工企業中遍地開花,一些機關、事業單位也開始考慮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選擇和使用工作人員。那么,為什么勞務派遣會在我國發展的如此之快?也許我們可以列出許多導致勞務派遣發展的理由,例如:資本逐利的結果;勞動力嚴重供大與求;勞動者對靈活就業形式的需求等。但這些因素在國外同樣存在,顯然,在我國存在著催生勞務派遣迅猛增長的特殊因素。
實行“回簽”的幾家企業認為:實行勞務派遣在勞動問題上可以避免與勞動者直接打交道,使用勞動者的企業無須對勞動者承擔勞動法上規定的雇主責任。為此,即使在原來計劃的勞動成本上增加對派遣機構的支付,也是值得的。由此可見,規避勞動法上的雇主責任是目前我國企業對勞務派遣需求的一個重要動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