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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5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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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嚴重的新冠疫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假期延長期間,工資支付的問題,下面安博律所給大家分析一下吧。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20年1月24日發布《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
企業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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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帶來的疫情無疑對整個社會帶來了極大的影響,其中受沖擊較大的便是多數的中小微企業了,這些企業一邊需要承受短期內無法開工,沒有營業收入以及租金等經營方面的成本,另外還面臨員工無法照常復工但卻需要支付工資待遇的壓力。
相關通知出臺后,問題隨之而來。不少顧問單位咨詢我們鄭州安博律所關于工資發放及怎么減少企業用工成本的問題,結合目前防范疫情的背景情況,各地發布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是為了防控疫情采取的停產措施,不是為了增加員工休息休假,根本上是通過加大對人員流動的約束,來減少人群聚集,避情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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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經驗、有能力的高管是很多企業都競相爭取的目標人員,而在與這類員工簽訂合同時,企業需要注意什么呢?
企業在與高管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時,首先必須要審查擬招用的高管人員是否有工作經驗,如果有,則必須得注意他是否與原單位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因為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若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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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進入一個企業工作時,都會有試用期這一說,那么試用期內職工的工資標準是什么呢?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法律規定,試用期內職工的工資標準可以由用人單位自行確定,但是卻不能低于低工資標準。
《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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