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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9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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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律師忠誠義務的考慮,律師顯然不能不考慮被告人之意見,而一味考慮自己獨立辯護的權利。在律師獨立辯護的尺度或者程度問題上,即使律師作為技術性具有獨立辯護的動力,律師也不能以自己的意志代替被告人的意思。“律師的職業的核心內容是為地確保客戶的合法權益而奮斗,即所謂黨派性忠誠原則。”
可以說,在與律師職業自尊的比較中,律師忠誠義務的重要性顯然要超越前者。律師不僅因與被告人的委托關系而承擔對其應有的忠誠義務,而且應當忠誠于其職業。
律師獨立辯護制度的調適
在原則上,我國應當采行一種有限的律師獨立辯護方式。這意味著律師獨立辯護只能在有限的情形下適用。一般而言,這可以包括獨立辯護適用的情形以及相對適用的情形。
獨立辯護適用的情形。在下述各種情形中,被告人為中心的辯護觀不應有立足之地。因為在這些特殊情形中,如果再強調以被告人為中心的辯護,而罔顧具體情勢,結果則是害了被告人。
此外,律師獨立辯護也應當有禁區,這也是獨立辯護禁止涉足之處。這是因為,這些情形都能對被告人利益造成實質性的損害。律師獨立辯護的禁區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被告人主張罪輕辯護,律師不得作罪重辯護。在現代國家中,被告人主張罪輕辯護而律師卻作罪重辯護屬于普遍禁止的情形,律師可能因此需要承擔紀律、民事等責任。在被告人主張無罪的情況下,律師作為法律,可以基于其對整個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的把握,作有罪辯護。如果被告人主張罪輕辯護,而辯護律師卻主張罪重辯護,這顯然是嚴重忽視被告人利益的行為。
律師在辯護時當然可以追求公正與正義,狀態是實現被告人利益與真理、正義的平衡,此即所謂的目的式辯護。在目的式辯護中,一個堅持要實現法律目的的律師,無論在代理關系之中還是之外,都會力求堅持法律的精神,以實現他們的“基本目的”或“社會功能”,或者起碼自覺地不去做那種踐踏法律宗旨并使之無效的行為。目的式律師不再有私的作用和公的作用之分,而是力求尋找某種方法,協調當事人的商業計劃和法律宗旨,從而把公私兩種作用統一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