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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10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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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說服力的東西就是工商部門出具的公司名稱變更的證明,把這個證明和原來履行的合同附在一起,就能構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當然,這一說法的前提是合同雙方是平等的,如果對方強勢,我方弱勢,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上述說法還有說服力。但從經營的角度看,可能因為改名而丟掉進入某一公司供應商的機會,這個,老板們還是要考慮清楚的。

關于公司名稱變更后,關于變更前的債權債務問題。同樣的,公司名稱變更不代表公司主體的變更,之前的債權該要要,之前的債務也是該還還。以股改為例,根據《公司的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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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市公司而言,其股權轉讓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并不存在股權變更的公示公信問題。對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就目前法律法規定看,并未見統一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或國無院明文規定的其他方式。
實務中,如果該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屬于新三板掛牌企業(即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的),則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規則進行股份轉讓和信息披露;如果該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屬于地方股權托管企業,則按當地股權托管機構場內交易規則進行股份轉讓和信息披露。

《公司的法》除在第九條原則性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外,并未就如何進行整體變更進行進一步規定。但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之“節設立”第九十五條中又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