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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5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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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來就是一直運轉不停的,在公司名稱變更時,肯定存在眾多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那么,在公司名稱變更后,特別是股改(從有限公司變為股份公司)后,正在履行的合同是否還有效?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后期如果有問題再被追訴,是否可以?答案都是肯定的。因為僅僅是變化了公司的名稱,公司的主體是沒有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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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百三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6)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7) 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就上市公司而言,其股權轉讓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并不存在股權變更的公示公信問題。對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就目前法律法規定看,并未見統一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或國無院明文規定的其他方式。
實務中,如果該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屬于新三板掛牌企業(即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的),則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規則進行股份轉讓和信息披露;如果該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屬于地方股權托管企業,則按當地股權托管機構場內交易規則進行股份轉讓和信息披露。

根據《公司的法》的規定,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需要進行評估。因此,有觀點認為,整體變更以凈資產折股屬于非貨幣資產出資,需要進行評估。但是,《公司的法》規定的是需要就非貨幣“出資”進行評估,整體變更時的折股是否必然構成“出資”行為尚有討論的空間。前文討論認為整體變更作為“變更”行為,其在變更過程中,企業的債權債務自然繼承,企業的資產也應自然繼承,不會因為企業性質變動而發生權利轉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