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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21 12:07  





派遣勞動者權益
1、依法與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工資福利待遇
(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3、被派遣勞動者的政治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何為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由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務派遣顯著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離。
1勞務派遣的三方法律關系
1.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關系。
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下,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該條款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的雇主需承擔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險等責任。但這種勞動關系有別于正常的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并不實際使用勞動者,而是將其派遣至實際用工企業從事勞動。
勞務派遣制度,一種特殊的用工方式。這種用工方式在實踐中大量存在,明顯的就是派遣工和正式工是待遇不同的(當然這個法律已經明確禁止,實際情況你懂的),雖出臺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這樣的專門性法律予以規定,但是對于這個特殊的用工方式的部分問題規定還是不夠明確。比如像今天就要講的,如果勞務派遣者對其管理或者解除等時到底該適用用工單位的還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呢?且聽我慢慢道來。
由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天津勞務派遣,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產生了如果勞務派遣員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用工單位可以退回,用人單位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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