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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30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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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勞務派遣不得退回人員的情形
天津勞務派遣
不得退回勞務派遣人員的情形。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款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天津勞務派遣依據上述規定,如派遣員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懷孕、患病在期內等情形的,用工單位不得依據企業進行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勞務派遣人員、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等情形退回勞務派遣員工。

天津勞務外包勞作危險的承當不同
天津勞務外包
勞作危險的承當不同:勞務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作業效果,發包人關注的是承包人交付的作業效果,至于承包人怎么完結作業,發包人并不關懷,承包人只有在作業效果符合約定時才能取得相應的外包費用,從事外包勞務勞作者的勞作危險與發包人無關;勞務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勞作過程,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作者的作業結果不負職責,被派遣勞作者有可能“成事”,也可能“敗露”,勝敗的危險由用工單位承當。
用工危險的承當不同:天津勞務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勞作者的用工危險與發包人無關,發包人與承包人自行承當各自的用工危險,各自的用工危險徹底阻隔;勞務派遣作為一種勞作用工方式,用工單位系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的一方主體,需承當必定的用工危險,比方勞務派遣單位給被派遣勞作者造成損害的,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需承當連帶補償職責。
運營資質要求不同:勞務外包中的承包人一般都沒有特別的運營資質要求,除非有特別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有必要是嚴厲依照勞作合同法規定設立的、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法人實體。

企業在進行人力資源管理外包決策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外包的內容
企業在進行人力資源管理外包決策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外包的內容。我國尚無相應的、完善的法律法規去規范"獵頭"以及其它外包咨詢行業的運作,因此,在企業準備實施人力資源管理外包之前,必須先界定清楚,某一職能是否真的適宜外包。對于企業來說,首先通常是安全性,同時要堅持不能把關系企業核心發展能力的工作外包出去的原則。對于人力資源管理來講,工作分析與崗位描述、員工招聘、培訓與發展、薪酬、福利、勞動關系、人力管理信息系統等工作是可以考慮進行外包的。比如企業對員工進行的各類在職培訓,就企業本身而言一般是沒有能力來全部完成的。再如國家法定的福利制度,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保險、住房等事務性工作完全可以外包出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