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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26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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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善意取得制度_財經頻道
股權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護手”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我國《物權法》06條正式確立了該制度,其不僅適用于所有權,還適用于他物權;不僅適用動產物權,還適用于不動產物權。 股權是否能夠善意取得,學界一直有爭論。(一)肯定者,多認為,為維護交易安全或股權變更工商登記的公信力,股權能夠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也有學者認為股權的性質本質上屬于物權,屬于他物權的一種,是所有權的經營收益這部分內容的固定化類型,在股權被無權處分的場合,善意取得應當能夠適用。(二)否定者,多認為,為維護現有股東的利益,維護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善意取得僅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因為股份公司是資合公司,從制度上必然要求強化公司股份的流通性。因善意取得制度將極大破壞公司的人合性,所以不能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涉及到股東的同意和優先購買權等。 不過,2015年出臺的高人院《公解釋三》第25條、第27條分別對“名義股東擅自處分股權”、“一股二賣”情形進行規范,明文規定人院可以參照適用《物權法》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標志著我國審判機關在解釋中確認了股權善意取得制度。

繼上海市長寧區人院于1998年12月在全國試點推行調
調查令 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民事中無法取得相關證據時,向申請簽發給律師的一種文件,用于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手持調查令,律師就能向銀行、工商局、證券公司等單位和個人,提出調查相關證據的要求。 繼上海市長寧區人院于1998年12月在全國試點推行調查令制度以來,2000年4月、2001年6月,上海市人院相繼頒布了《上海調查令實施規則(試行)》、《上海調查令實施規則》;2004年,上海市人院再次頒布了《關于在執行程序中適用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此后,北京、山東、重慶、安徽、河南等地亦陸續試行了這一制度。這些規定,在當事人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向申請調查令,經審查,以的名義簽署委托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調查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持調查令向有關單位和證,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予以配合,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保密義務在技術合同中的地位顯得尤為重要
2.協助義務。協助義務又稱為協作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互為對方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圓滿實現。它要求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承擔協力義務;在履約中,當事人應當顧及另一方及其標的物的狀況,地運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實現對方的正當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適當履行。合同關系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與合同相關的事務。 3.保密義務。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對于知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泄露。《合同法》第43條對此作了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密義務在技術合同中的地位顯得尤為重要。

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的區別
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實際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實際違約分為: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為。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明示毀約),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默示毀約)。作為違約行為的形態之一,預期違約當然要負違約責任。 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都是合同生效后的違約行為,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兩者并非完全相同,主要有以下區別: ,違約的時間不同。預期違約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由于履行期尚未到來,當事人沒有履行其義務,此時一方的違約只是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它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而實際違約是在履行期限到來時所表現出來的明顯的違約行為。它侵害的是現實的債權,這種違約與實際違約相比違約程度更大,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也相對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