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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28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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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可提起決議無效之訴和決議撤銷之訴
.直接,是指股東在作為公司成員所享有的個人性權利受到侵害時所提起的一種,如請求支付合法股利的,行使公司帳簿和記錄查閱權的,保護新股優先認購權的,防止對股東比例利益的詐欺或稀釋的。 根據《公》第22條的規定,股東可提起決議無效之訴和決議撤銷之訴,若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規股東可請求確認決議無效;若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院撤銷。 依《公》第34條規定,股東可提起查閱權請求之訴,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據《公》52條規定,股東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公司董事、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院提起。
法律規定有任意解除權的后果
.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后果 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既然法律規定有任意解除權,權利的行使顯然不可能構成違約,無法按違約處理,不能適用《合同法》07違約責任的規定。因此行使任意解除權后的賠償僅指實際損失,不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預期利益)的損失,而且約定的違約金或定金條款也無法適用。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侵權行為,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違約行為,為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而侵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在結果上,二者同負損害賠償責任,頗為類似。事實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是有區別的: (1)歸責原則的區別。根據我國侵權法,對侵權責任采取了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采用了多種歸責原則。而在違約責任的認定,根據我國現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通說認為是采用嚴格責任。即只要行為人有約行為,且沒有法定或約定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債務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職業、判斷能力及債務的性質而有所不
4.其他附隨義務。還包括:(1)注意義務。注意義務是對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的一般要求,即債務人應盡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務的注意。債務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職業、判斷能力及債務的性質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當事人應作一個善良管理人并像管理自己事務那樣做到盡職盡責,以盡保護對方合法權益的義務。(2)保護義務。保護義務是指在由于合 同接觸(準備交涉、履行、受領等)而有發生侵害對方生命、身體、財產的可能性的場合,對于諸此法益不予侵害的義務。保護義務在合同締結階段就可能既已發生,其違反可能構成締約上的過失,而在合同存續和履行階段,保護義務依然存在,且與合同締結階段的保護義務可以認定為具有連續性。其所要保護的法益,不是給付利益,而是相對人的維持利益或者固有利益。我國《合同法》第301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并且在審判實務中,也肯定了保護義務作為一種附隨義務的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