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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26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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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初,上海居民自行修建房屋產生的破磚泥屑等須要自行清除。1907年,工程局頒發的路政新章中,專條規定:“人家修理屋面及墻,將瓦礫傾倒路上,應知照房主即行挑去。”解放后,上海居民自行翻修房屋產生的少量建筑垃圾,一般都倒入附近的垃圾容器,與生活垃圾一并清除。建設、施工單位產生的建筑垃圾應自行負責清除處置,凡無能力自行清除的,可堆置既不妨礙交通,又便于車輛出入之處,委托環衛部門清除。因為需交付垃圾清運費,所以稱為“代運垃圾”。自此,開始了居民端建筑垃圾的“代運”征程。

《規定》對本市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清運、回填、處置,儲運場地等管理均都作了明確規定:“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單位,在開工前申報處置計劃,經渣土管理部門審核后,核發處置證,按規定的路線運輸至受納場地。”
簡單來說,從《規定》施行開始,產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單位需要“持證上崗”扔垃圾。也是自從那時起,施工單位產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投放、收運和處置環節走上了正軌化的道路。至1992年年底,全市申報率已達95%,建筑垃圾和渣土管理部門共受理申報處置10316次,共處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1625萬噸。

國家有關部門應在全國建筑施工企業中,對每萬平方米建筑在施工過程中產生建筑垃圾的數量狀況,進行一次大范圍的定量定性綜合調查統計,依此制定相應的建筑垃圾允許產生數量和排放數量標準,并將其作為衡量建筑施工企業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考核指標。這樣才能真正引起人們對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的足夠重視,建筑垃圾大量產生的源頭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要依托環衛部門,建立完善的管理機構,利用市場經濟杠桿,調動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監督,并動態監測和跟蹤分析建筑垃圾各個方面的情況,為相關規劃和政策的制定提供決策依據。應綜合考慮城市建設的空間特性,結合城市其它相關設施設置足夠數量的余泥渣土受納場,保證建筑垃圾完全合理處置。

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凡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出的材料和產品,國家應在稅收政策上給予優惠。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建筑垃圾存在的問題,應采取建筑周期全過程的管理模式。改變傳統的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垃圾的線性模式(總消耗=消耗A 消耗B),形成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垃圾——再生原料的循環模式[急消耗=消耗(A-X) 消耗(B-X) 消耗(X)(其中:A-自然的材料合計和運轉;B-廢棄的材料運轉和處理的合計,X-合計再循環材料)]。在建筑過程中讓原材料得到大限度地合理、、持久的利用,并將其對自然環境的影響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從而形成高利用、低排放的新型建筑模式,在保護環境的同時也取得了更大的經濟利益。這些都需要政府、環保、建筑建材等各部門的共同努力,采取各項優惠政策,大力扶持創辦建筑垃圾的加工企業,大力開發和推廣再生材料產品;采取積極措施,鼓勵對建筑垃圾的再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