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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9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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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通知的具體時間和方式
繼承開始的時間確定 《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時開始。”根據這一規定,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應以被繼承人的時間為準。包括生理和宣告。因此,被繼承人生理或被宣告的時間也就是繼承開始的時間。 《繼承法》第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或者知道被繼承人而不能通知的,則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村民負責通知”.負責通知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單位,如有隱瞞繼承開始的事實,造成其他繼承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于繼承開始通知的具體時間和方式,我國繼承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負有通知義務的繼承人或單位,應當及的發出通知;通知的方式可采取口頭、書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告方式。

遺囑公證的程序(一)申請與受理
遺囑公證的程序 (一)申請與受理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遺囑人的明(、、護照、通行證等);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如房產證、存款單、有價證劵等);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審查與調查 1、當事人的身份和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2、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屬于個人所有;是否處分了共有財產或爭議未決財產; 3、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欺騙等行為; 4、審查、核實遺囑人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所立遺囑是否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 5、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文字表述是否準確,簽名、蓋章、捺手印和制作日期是否齊全。 (三)出具公證書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以及是否共有、等); 3、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5、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責任即嫌疑人的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
立案的條件是什么 1、有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這種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責任 即嫌疑人的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而依法不應追究其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