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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6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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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充任遺囑見證人的人
(1)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對遺產的處分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利害攸關,因此,如果允許繼承人、受遺贈人作為遺囑見證人,可能影響遺囑的真實可靠性,亦容易引起繼承糾紛。這里所說的繼承人是指法律規定的可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所有法定繼承人,既包括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遺囑見證人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和人都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遺囑見證人的行為能力,應以其參與遺囑見證時為準,如果做出遺囑見證時為神志正常,其后成為患者的,則該遺囑見證仍為有效;反之,如果做出遺囑見證時患有,其后即使恢復健康,其所做的遺囑見證也屬于無效。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指繼承人、受遺贈人能否取得遺產、取得多少遺產會直接影響其利益的人,因此應當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等。這部分人因與遺囑實際上有著間接的利害關系,也有可能影響對遺囑做出客觀公正的證明。所以,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也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不予立案通知書幾日內送達
不予立案通知書幾日內送達 人民、人民或者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事實需要追究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事實,或者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辦理案件程序規定》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只做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如果決定不予立案,又不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屬于行為,針對此行為,有三種救濟途徑: 1、向該的紀檢門進行舉報、控告; 2、向該的上級進行舉報、控告; 3、向就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進行舉報、控告。

責任即嫌疑人的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
立案的條件是什么 1、有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這種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責任 即嫌疑人的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而依法不應追究其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