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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22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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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的特征有哪些?
財產繼承的特征有哪些 (一)財產繼承的發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財產繼承是因公民而發生的法律現象,這是財產繼承發生的法定原因。 (二)財產繼承的主體范圍具有限定性。公民后,能夠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國家、集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都不能作為繼承人,只可以作為受遺贈人。此外,能夠作為繼承主體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規定范圍內的死者的近親屬,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為受遺贈人。 (三)財產繼承的客體范圍具有限定性。繼承是處理死者財產的法律制度。作為繼承的客體只能是公民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他人的財產、國家、或集體的財產都不能作為繼承的客體。公民雖然,若未遺留任何財產,也不會發生繼承。因此,繼承是以私有財產的存在為前提的。 (四)財產繼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權利變更性。財產繼承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的法律制度。被繼承人時,就已經不再是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其財產權的主體必定要發生變更,要么轉移給繼承人,要么轉移給受遺贈人。因此,公民時發生的財產轉移不都屬于財產繼承。

遺囑公證的程序(一)申請與受理
遺囑公證的程序 (一)申請與受理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遺囑人的明(、、護照、通行證等);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如房產證、存款單、有價證劵等);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審查與調查 1、當事人的身份和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2、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屬于個人所有;是否處分了共有財產或爭議未決財產; 3、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欺騙等行為; 4、審查、核實遺囑人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所立遺囑是否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 5、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文字表述是否準確,簽名、蓋章、捺手印和制作日期是否齊全。 (三)出具公證書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以及是否共有、等); 3、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5、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立案后是傳喚還是抓人
立案后是傳喚還是抓人 傳喚還是抓人要根據的情節判斷,對于不需要逮捕、的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或者的證明文件。也可以在傳喚的同時進事,只有經過合法手續批準的,才可以逮捕。一般,然后逮捕。 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機關可根據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嫌疑人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 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需要追究責任的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