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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5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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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是一個集合概念,它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權利:
??獨占權,即專利權人排他性地利用和最終處分其專利權的權利,這是專利權中最基礎的權利。獨占權又分為幾項: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的權利,使用專利方法的權利,制造、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權利,除合理使用外其他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不得非i法行使專利權人的獨占權。
??轉讓權,即專利權人有權通過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轉讓自己的專利權,以取得經濟收益;
??許可權,即專利權人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專利權,以取得經濟收益;標記權,即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該項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這是一項人身權利性質的權利;
??專利產品的進口權,即指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利權人所享有的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的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權利。因此,專利權質押合同應當約定被質押的是哪一項或幾項權利,當然標記權不得作為質押標的。
專利權人
指享有專利權的人。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權利:
??根據《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獨占實施權
??獨占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依法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享有的轉悠實施權,也就是除法律的特殊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的制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方法,也不得制造或者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獨占實施權是專利權人最基本的權利,包括:獨占制造權、獨占使用權、獨占銷售權。
??獨占制造權,是指專利權人可以用任何方法在中國境內的任何地方實際上制造要求書中所說明的那種產品的權利。
??獨占使用權, 是指專利權人按照產品的技術性能將該產品在生產實踐中加以利用的權利。
??獨占銷售權,是指專利權人把權利要求書中所說的產品的所有權進行有償轉讓的獨占權利。
??許可權:
??許可權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享有許可他人實施并獲得報酬的權利。通常情況下,許可權是專利權人通過與愿意實施其發明制造的單位或個人簽定實施許可合同來實現的,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以許可權,一方面是因為在科學技術技術猛發展的今天,很多情況下,由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其發明創造更多、更快、更好地付諸實施;另一方面,許可權能是專利權人的財產權利得到及時地實施。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簽訂的許可合同,就其被許可的權限范圍來看,有以下幾種:
??獨占許可合同,是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區內利用專利技術的獨占權利的許可合同。
??獨i家許可合同,是指被許可人根據的約定,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區內享有實施專利權人取得專利發明創造的權利,同時許可人自己仍有權利利用該發明創造,也可以與其他人訂立獨占許可合同。
??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是指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而制造、使用、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進口用該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或者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制造、小、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轉讓其專利的權利:
??專利權的轉讓,是法律賦予專利權人的一種權利。專利法第10條規定,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專利權,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轉讓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是部分轉讓。另外,專利法第10條第2、3款對專利權的轉讓也作了一定的限制,一是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二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i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放棄專利的權利
??放棄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放棄了對其專利發明的獨占實施權。也就是說,某項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在法定的保護期限內。權利人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不再主張其獨占權利。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不按照規定繳納專利年費,自動放棄其專利權;二是以書面聲明的方式宣布其放棄專利權。放棄專利權雖然是專利權人的一項權利,但是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行使其權利也并不是任意的。如果專利權人是兩人以上共有的,未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無權宣布放棄;必須權利人與他人簽訂許可協議,在其有效期間內放棄專利權,必須征得被許可方的同意,否則要賠償被許可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專利權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
??專利制度的核心是保護專利權。為了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i院提起訴訟。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且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i院提起訴訟,期限屆滿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i院強制執行。
金融專利
指所有金融產品申請的專利。包括金融商業方法專利以及其它一般的金融產品專利。
??分類:
??一般把金融產品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諸如保險柜、點鈔機、運鈔車等以技術服務為特征的金融產品;
??另一類諸如電子貨幣系統、網上支付系統、票i據結算系統等以商業方法為核心的金融產品。
??特征:
??金融產品專利的第1類諸如保險柜、點鈔機、運鈔車等以技術服務為特征的金融服務產品專利;其主要特征是“技術性”,是僅要符合一般專利的技術性特征的要求。
??而第二類諸如電子貨幣系統、網上支付系統、票i據結算系統等以商業方法為核心的金融服務產品,更多的是與計算機軟件與硬件相結合而應用于商務經濟活動的方法專利。具體特征如下:
??商業方法專利是為了提高商業活動效率、增加商業利潤而應用于商業活動中的方法專利;
??商業方法專利的具體實現方式是與計算機硬件和軟件相結合,依賴于計算機操作系統和網絡平臺;
??商業方法專利創新的實質是計算機軟件與硬件技術。
背景技術
所謂“背景技術”,指發明的背景,有時也稱為相關的技術。背景技術是相對于本發明來說的,是申請文件撰寫人認為相對于本發明還存在不足或改進之處的技術。??背景技術的撰寫目的
??背景技術的撰寫目的主要是為了便于理解本發明和檢索現有技術。
??背景技術的撰寫要求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1款中規定:
??(二)背景技術: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并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背景技術與現有技術的關聯
??背景技術可以屬于現有技術,但并不必然屬于現有技術。當有證據證明該背景技術所記載的內容確實在本專利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已經被公開,它自然屬于現有技術。如果申請文件的撰寫人掌握了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前還未公開的技術,即使他認為該技術還存在不足并把它寫進本發明的背景技術中,也不能認為該技術為現有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