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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2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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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提交訴狀和副本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接到當事人提交的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做出決定是否立案登記

法人提交營業執照或其核準登記部門出具的資格證明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組織; 其中自然人應提交明如、等,法人提交當年度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編委等其他登記部門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明; 其他組織應提交營業執照或其核準登記部門出具的資格證明。同時,原告應確認自己的受送達人和送達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并承擔因送達不能而產生的相應法律后果。

我們對于行為有兩類處罰標準,一個是行政案件,也就是治安案
我們對于行為有兩類處罰標準,一個是行政案件,也就是治安案件的處罰標準,另一個是案件標準。治安案件是不給立案的,治安案件只有受案,就是說無論什么案件都要受理。要注意治安和案件兩個標準劃分只有我國有,其他國家沒有,治安案件實際上是輕微,在國外沒有行政處罰這一說,都是按處理的。還有一些案件是立案的,一般都是賂瀆職案。處理治安案件的標準主要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