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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2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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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損失及其類型
可得利益損失及其類型 可得利益損失,是指一方未履行合同等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所喪失的,在合同履行前并不為當事人所擁有的,而為當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履行以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分為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類型。 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等買賣合同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生產利潤損失。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中,因一方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經營利潤損失。先后系列買賣合同中,因原合同出賣方違約而造成其后的轉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轉售利潤損失。 在計算和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需綜合運用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以及過失相抵規則等,從非違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非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欺詐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百一十四條款規定的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以及因違約導致人身傷亡、精神損害等情形的,不宜適用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規則。 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須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違約方一般應當承擔非違約方沒有采取合理減損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非違約方因違約而獲得利益以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的舉證責任;非違約方應當承擔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總額、必要的交易成本的舉證責任。對于可以預見的損失,既可以由非違約方舉證,也可以由人院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裁量。
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的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的經營者的商晶,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1993年12月9日行政管理局發布了《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20號令”)。依照該規定:公用企業,是指涉及公用事業的經營者,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經營者。根據該規定,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在市場交易中不得實施下列限制競爭的行為: (1)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產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同類商品; (2)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同類商品; (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檢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借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其他商品; (6)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7)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

情事變更原則與誠信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與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的基本要求是:當事人參加民事活動并在其中實施民事行為時,一定要使其他有關當事人與自己于相互之間實現利益平衡。依臺灣學者林榮耀先生的看法,在發生情事變更情況下,若無限制的嚴守契約,勢必有違誠信原則。 而法律自身又具有穩定性與適應性兩相反之性能,就穩定性而言,契約應嚴守;就適應性而言,應承認情事變更原則。具體言之,二者的區別有:①誠信原則較情事變更原則,為上位概念,即情事變更原則是誠信原則的適用。“然誠信原則過于籠統,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寬嚴不一的情況,從而動搖信守約定原則。當有可能制定比較具體的法律規范時,還是應盡可能地制定和適用這種具體的規范,而誠信原則則被作為堵塞法律漏洞或矯正可能帶來不公正后果的法律規范的作用的后手段。”②誠信原則系法律之高原則,而情事變更原則僅系例外之救助方法。

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的區別
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實際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實際違約分為: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為。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明示毀約),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默示毀約)。作為違約行為的形態之一,預期違約當然要負違約責任。 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都是合同生效后的違約行為,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兩者并非完全相同,主要有以下區別: ,違約的時間不同。預期違約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由于履行期尚未到來,當事人沒有履行其義務,此時一方的違約只是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它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而實際違約是在履行期限到來時所表現出來的明顯的違約行為。它侵害的是現實的債權,這種違約與實際違約相比違約程度更大,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也相對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