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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14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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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除名制度是什么意思?
股東除名制度 所謂股東除名,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的事由,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將違反義務的股東從股東名冊中去除,強制其退出公司,終止其與公司和其他股東的關系,使其喪失在公司的股東資格的法律制度。 《公》沒有明確規定股東除名制度,但高于2011年2月發布的《公解釋三》7條對未出資或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確立了有限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給予除名的制度,7條有兩款,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院不予支持。”第二款:“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院在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上述規定總體上確認了現行股東資格解除規則。

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情勢變更 情勢變更,亦稱情事變更,實指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間,非因當事人雙方原因,發生訂立合同時難以預料的情事變更,如維持合同發生當時效力,其履行顯失公平時,當事人一方可請求仲裁機關或人院變更或解除本項合同。 情事變更原則是作為以合意說為基石的近代合同法大原則的例外原則,并沒有被《合同法》立法時所采納,但高人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體現了情事變更原則在實踐中得到了肯定。 一般來說,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包括: 1.必須有情事變更的事實,即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所立足的客觀環境發生異常變動。 2.情事變更的事實必須發生于合同生效以后,合同關系終止以前。 3.情事之變更須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之事由而發生,且為當事人所不可預見,因此屬正常市場風險、交易風險之的客觀情況改變,不能適用該原則。2012年2月19日,高人院發布《關于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其針對因房價下降導致退房的糾紛案件,強調要嚴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正確認定變更的情事與正常的市場風險、交易風險之間的界限,提高市場行為的可預見性和合同利益的確定性與可信賴性。 4.情事變更導致履行合同將會顯失公平。

公司義務人是什么意思?
公司義務人 公司義務人,根據公理論及實踐,義務人是指由于與公司之間存在特殊的關系而對公司的負有義務的民事主體。義務人是組織公司的主體,在實踐中須注意與實際人之間的區別。實際人是指在公司中具體實施事務的主體。根據公司的類型不同,義務人也不相同,有限責任公司的義務人為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義務人為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 義務人未履行義務致債權人權益受到損害,須承擔賠償責任。高人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組開始,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