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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02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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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因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侵權責
產品質量責任 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這里所說的“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責任主體不履行本法規定的保證產品質量的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包括: 1.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行政責任。即主要是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對生產、銷售產品的行為給予罰款,沒收生產、銷售的產品和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2.責任。對嚴重的產品質量行為,構成的,依照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我國專門對生產、銷售商品構成的行為的責任作了具體規定。 3.民事責任。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的民事責任包括兩類: 一類是銷售者對其出售的產品的質量責任。在商品買賣關系中,銷售者應在合理范圍內,對其出售的商品向購買者承擔質量保證的責任。違反這一責任的,構成買賣合同中產品質量的違約為,銷售者應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包括修理、更換、退貨及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另一類是因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即產品質量法所規定的因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約定任意解除權
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約定任意解除權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在一份設立權利義務的的合同中,同時約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條件的解除合同,這有違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訂立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具有明確的訂立目的性,《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即民事主體訂立合同,是為了追求預期的目的,即在當事人之間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產生是指在當事人之間形成某種法律關系,從而具體的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關系在內容上發生變化。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消滅或終止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旨在消滅原有的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隨意約定任意解除權,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穩定性將無從談起,訂立合同的初衷將不復存在,必將對經濟秩序造成毀滅性地打擊。

先用抗辯的適用需要符合如下要件
先用抗辯的適用需要符合如下要件: 1.他人在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標的行為; 2.該在先使用行為原則上應早于商標注冊人對商標的使用行為; 3.該在先使用的商標應具有一定影響; 4.被訴侵權行為系他人在原有范圍內的使用行為。在先使用人后續使用行為的合法性源于其在先的商標使用行為,因此,后續使用行為只能限于在先使用的商標及商品或服務,而不能延及未使用過的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先用抗辯中的這一限定與注冊商標的保護規則有所不同,不同之處體現在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不僅包括相同商標以及相同商品或服務,亦包括近似商標以及類似商品或服務,但先用抗辯則并不延及近似商標及類似商品或服務。存在上述區別主要源于二者性質不同。先用抗辯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限制商標權以保護商標在先使用人的正當利益,其主要解決的是商標自用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即在先使用人后續使用該商標的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問題),而不是為商標在先使用人設定等同于商標權的權利。但對注冊商標的保護則解決的是禁用問題(即注冊商標權人可以在多大范圍內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因在先使用人自用行為的合法性來源于其在先商標使用行為,故在其并未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過近似商標的情況下,后續使用行為顯 然無法延續到上述范圍。但商標注冊人禁用權的主要作用在于如何避免混淆誤認的產生,而混淆誤認既可能來源于他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商標,亦可能來源于他人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因此,禁用權的范圍可以延及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