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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12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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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商標是否構成指示性合理使用
從目前實踐來看,指示性合理使用主要涉及兩種類型:一種是為了說明商品或服務的特點或用途的目的而使用他人商標,尤其表現為對商品零部件或配件用途的說明、服務對象的說明等;另一種系針對商標權利用盡而言,經商標權人許可或以其他合法方法投放市場的商品,他人購買后可以加以轉賣,也可以在廣告中推銷該商品進而對其商標進行使用。 在上述兩種情形下,對他人商標的使用均具有必要性,否則將不易識別商品的用途、服務的內容,進而可能不當影響市場 上商品的流通或服務的提供。 使用他人商標是否構成指示性合理使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1.使用目的正當,即商標使用者在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時系出于善意; 2.使用尺度適當,即商標使用人應在合理的范圍內使用他人的商標,以能滿足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目的為限; 3.使用結果非混淆,即商標使用者使用他人的商標不能讓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表現為直接使用他人商標
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nominativefairuse),又稱被提及的合理使用,是指經營者在商業活動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客觀地說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務源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務,或者客觀地指示自己商品的用途、服務對象以及其他特性,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有關。指示性合理使用和描述性合理使用(descriptivefairuse)共同構成了商標合理使用的兩大基石。指示性合理使用表現為直接使用他人商標,并且該商標亦直接指向商標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務,而非使用者自己的商品或服務。 指示性合理使用規則,系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于1992年在NewKidsOnTheBlockv.NewsAmericaPublishing,Inc.案中先確立,即只要被告使用商標旨在描述原告的商品,而不是其自己的商品,在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時,(被告)商業使用者有權提出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辯:首先,所涉商品或者服務不使用商標就不易識別;其次,商標的使用必須以識別商品或者服務的合理必要性為限;后,該使用不會暗示得到了商標所有人的贊助或支持。

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不同
(5)責任形式不同。違約責任包括了損害賠償、違約金、定金、實際履行等責任形式,損害賠償也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而侵權責任的主要形式是損害賠償,此種賠償不得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6)損害賠償的范圍不同。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傷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采取了“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的范圍。對于侵權責任來說,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 (7)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在合同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對債權人負責,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貫徹了自己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他人的損害的后果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