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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9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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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完善標準體系及類別劃分。在“兩級五類”標準體系基礎上,增加“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類別,并將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應對氣候變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標準納入生態環境標準體系。
二是調整和明確各類標準的作用定位與制定原則。遵循生態環境標準上位法的相關規定,體現新時期生態環境管理需求,分別明確六類生態環境標準的作用定位、制定原則與基本內容要求。特別是在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中明確了不同類別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定位區別與適用范圍。
三是明確標準實施相關要求。為確保標準有效實施,規定在排放標準發布前,應制定配套的標準實施工作方案;針對各方對標準實施提出的問題,進一步明確了國家與地方,綜合型、行業型、通用型、流域(海域)或者區域型標準的制定原則、要求和實施順序。
四是加強指導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工作。針對部分地方存在的標準工作滯后、制定思路不明等問題,為進一步推動地方因地制宜開展標準制修訂工作,第四十條規定了應當制定地方排放標準的情形,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地方標準制定的基本原則;同時,還進一步規范了地方標準備案等管理要求。
五是增加標準實施評估和信息公開相關規定。為充分發揮標準在環境治理和優化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明確了標準實施評估的作用定位、評估周期和評估原則;此外,還增加了標準信息公開等規定。

地方生態環境監測標準是否能用于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控制項目的測定?
近年來,一些地方制定了地方生態環境監測標準。對于該類標準是否能用于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控制項目的測定,目前缺乏統一的規定,容易造成執行中的困惑。對此,《辦法》明確規定,制定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時,應當采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生態環境監測標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尚未制定適用的生態環境監測標準的,可以采用其他部門制定的監測標準。省級在制定地方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時,若針對某一控制項目,尚無相應國家生態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時,可以在地方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相應的監測分析方法,或者采用地方生態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在適用于該控制項目監測的國家生態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實施后,地方生態環境監測分析方法將不再執行。
2021年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確定,2021年要抓好以下重點任務。
系統謀劃“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編制實施“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領域專項規劃,推動編制建設美麗中國長期規劃。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相關環保工作。推進環評審批和監督“兩個正面清單”制度化。加快1“三線一單”落地應用。推進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監管。支持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