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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7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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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哪些義務:
用工單位雖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但由于被派遣勞動者實際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單位同樣需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有相應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另外,第五十九條第二款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對遣員工就業、提高派遣員工的職業技能和執業能力、保障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解決派遣員工的后顧之憂等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勞務派遣不僅保證了派遣員工的工資收入水平,而且還可以利用內部的崗位空間和崗位調整,提高派遣員工的工資收入;可節省用人單位招聘員工的各項費用,如場地租用費、廣告費等;同時也避免用人單位自行招進不符合要求人員造成的損失和處理的麻煩。被派遣勞動者的同工同酬權:同工同酬應當理解為從事相同的工作,工資及福利待遇應當大體相當。
勞務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義叫“承攬”,外包承攬是屬法律定義的一種經營形式,勞務派遣僅僅是勞動合同法明確的一種用工形式,兩者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基于此,兩者是不能混在一起去考慮。
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公司內的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發包給相關的機構,由其自行安排人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
勞務派遣是指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人員到用工單位從事用工單位安排的工作內容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共同之處是,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