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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1-17 03:09  
案例八:中介公司存在重大過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約履行的,無權要求承擔居間費
本案中,出賣方王某與買房人沈某在2018年6月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間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雙方簽訂本合同后,中介即為成功,居間方收取2%作為傭金,其中買房人支付百分之一,賣房人支付百分之一,后出賣方王某的妻子不同意賣房,導致居間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因此買房人沈某拒絕向中介公司支付百分之一的傭金。中介公司訴至,要求沈某支付居間費。在過程中,中介公司明確知曉該房屋屬于出賣人王某與配偶共同財產,但是認為王某個人簽訂合同沒有問題。經審理后認為,辦公樓買賣合同無效怎么辦,中介公司作為房地產的居間方,應當就有關合同訂立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披露和報告。在明知情況下,未向沈某披露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因此中介方無權主張合同約定的傭金,但是考慮到合同的履行中中介公司支出了一定的勞務費用,終是由買房人酌情支付勞務費。
22.國家實產新政,邢臺辦公樓買賣,當事人已預見到購房存在巨大商業風險,并在合同中對國家房貸政策變化導致按揭不能作出自己的承諾。這種情形不屬于情勢變更,不能解除房屋買賣合同。((2010)浙甬民二終字第514號)
23.房屋買賣雙方尚未簽訂書面購房合同,但雙方已經在房屋權屬登記中心簽字確認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網上簽約申請表》《存量房買賣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即“網簽”),且已明確了合同的價款、房屋信息的,應當認定雙方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2010)二中民終字第05439號)
18.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辦公樓買賣違約打官司,因意外事故使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
《高人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就此問題的不同情況分別作了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
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房屋損壞的風險,辦公樓買賣違約找律師,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在房屋交付給買受人之后,由買受人承擔。此處所說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轉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賣人手中,交到買受人手中,由買受人占有使用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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