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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26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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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上人員險與意外險有何區別
車上人員險與意外險有何區別 (一)車上人員險所賠付的范圍于在投保車輛上,而且必須由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人員如果離開了投保車輛發生的意外是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而駕駛人員意外險,它不但包括了發生事故時的傷害,而且日常生活中、工作中,發生的突然的、非預見的意外傷害,都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二)車上人員險1萬元只需42元保費,但卻不包括,駕駛人員意外險100元一份,保額20000元(其中包括:4000元住院;500元),可投保5份,它的各項保額也是遞增的,免賠額只是扣除100元后80%進行賠付。 (三)車上人員險分司機座位和乘客座位,駕意險只認駕駛員。車上人員險定車不定人,駕意險定人不定車。 (四)車上人員險中應由交強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是除外責任,但駕意險無此約定。 (五)車上人員險要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按比例理賠。駕意險與駕駛人是否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無關。 (六)車上人員險中是按照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保險標準計算賠償金額。駕意險則是按照7級34項殘疾標準進行賠償,且無事故責任免賠率。 (七)車上人員險中與傷亡共用一個額度,駕意險中區別明顯。人的生命是無價的,駕意險可作為與駕駛人的一個有效的人身意外補充。

社會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
社會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 行政處理方式 從對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分析中可知,對于社會保險參保糾紛、因瑕疵繳納行為引起的糾紛及保險金發放糾紛這三種糾紛均應采用行政處理方式,而不應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理由如下:首先,社會保險費用由社會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履行追繳職責,可以發揮業務嫻熟的資源優勢。社會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繳費單位的繳費情況、用人情況、工資變動情況、每年的繳費基數等,都有比較及時、充分的了解和嫻熟的業務技能與認知能力保障,它們能隨時發現繳費單位繳納保險費的情況。其次,社會勞動保險費用由社會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履行追繳職責強制進行追繳,符合社會保險關系正?;?、規范化長期發展的趨勢和規律。

社會保險費的應繳數額是多少?
結果難以明確、具體。 社會保險費的應繳數額是根據勞動者的月工資總額計算的,近年來由于企業工資分配自主權的加強和勞動者加班工資的不確定性,使得勞動者每月工資總額總是處于經常性的變動之中,導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每月應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各不相同。當人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補辦社會保險時,主文難以對每月應補交的社會保險險種及其數額、補交時間逐一明確。且社會保險費繳納數額的核定權應當屬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 所以,在實踐中,人民不得不籠統地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補交社會保險費。筆者代理的多起勞動爭議案件,人民在書的主文中均以“某單位為某人補交自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社會保險”為結論,而不提及應補交的具體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