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1-05-29 10:59  
【廣告】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必須聘請律師代理自己進行
實際上,沒有打官司必須請律師的說法,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必須聘請律師代理自己進行。
是否聘請律師參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這是我國《民事法》賦予當事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在表達、溝通等方面也無障礙,思路清晰,表達能力強,當事人自己完全可以自行參加,不用聘請律師。如果當事人感到自己不能獨立參與活動,不能處理好法律事務,根據《民事法》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委托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法律沒有規定代理人必須是律師,按照法律規定,代理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的人,以及經人民許可的其他公民。
時間期限不得超過37天,除非經批準逮捕對留的
時間期限不得超過37天,除非經批準逮捕 對留的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需要逮捕的,必須應在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2)應當追究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或者手續后,直接向人民移送起訴; (3)期限內未能查清主要事實的,依法辦理或者手續后,繼續; (4)撤消或裁定不予起訴的案件,釋放留人,發給釋放證明。
向起訴糾紛要注意什么?
在與他人產生糾紛不能處理時可以向起訴,但是向起訴要注意以下兩點。首先,受理糾紛要求有相關的書面協議。
根據《解釋》的規定,出借人向人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即借錢出去的時候要簽訂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借錢事實的書面證明,明確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有了這些才受理糾紛。其次,涉及案件時不會受理。在中,往往伴隨著、、經營等行為,這就已經不是簡單的糾紛了,會把此類案件交給或檢察機關來管。
起訴債務糾紛?
(一)根據法律規定,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二)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是缺席還是中止取決于是否“借貸關系明確”。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將缺席;對于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系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