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1-04-29 03:54  
【廣告】





合同解除權濫用與失權合同
合同解除權濫用與失權 合同解除權失權,是對合同解除權濫用的限制。 合同解除權濫用,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已經達到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守約方行使解除權的條件,但是該守約方在合理時間內沒有行使解除權,經過較長時間以后,當違約方出現新的違約行為或者出現新的情勢時,守約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想要擺脫該合同的束縛,進而以違約方之前的違約行為為由,行使解除權。 民事權利的行使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一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即使權利還存在,也不應準許權利人行使其權利。 即,為了限制合同解除權的濫用,則有合同解除權失權規則。合同解除權的失權,是指按照正常交易人的判斷標準,如果相對方有理由相信享有合同解除權一方不會行使其權利,并據此做出相應的交易安排,在此情況下解除合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合同相對方合理的信賴利益,就不應支持享有合同解除權一方行使其解除權。 租賃合同中,出因承曾遲延交付某一期租金享有合同解除權,出未行使該合同解除權,承繼續交納租金且出租方也接受了后續租金。在此情況下,出未在合理期限內解除合同并繼續收取后續租金,使承有理由認為出不會再因該遲延交付租金行為行使合同解除權。現出以承曾經遲延交付一期租金并達到合同解除條件為由行使合同解除權,不應支持。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亦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財產占有人,將其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于善意,則受讓人依法取得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原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即原所有權人、無處分權人和善意第三人。它主要包括兩個法律關系,即原所有權人與善意受讓人的關系和原所有權人與讓與人的關系。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礎,在于對可信賴利益的保護。從社會學的角度看,對可信賴利益的保護,是社會存在與發展的基礎,可信賴利益得不到保護,社會生活便動蕩不安,秩序難以建立,主體的安全感也蕩然無存,法律應當保護可信賴利益,而善意取得就屬于應當保護的可信賴利益。[法律尤其是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定紛止爭”,如果所有權規則旨在保障財產靜的安全,那么善意取得制度則重在保障財產動的安全。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項古老的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護手”原則,也是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制度,是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一項交易規則。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在我國立法次系統地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物權法》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
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以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但這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并非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后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沒有促使對方履行,或者沒有促使對方對瑕疵履行采用救濟措施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