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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7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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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發展就是在買與賣不斷交替的過程中形成的,買賣的行為多了,免不了會出現糾紛,在解決鄭州二七區房產合同糾紛前,我們首先要知道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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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2020年這場疫情,對于買賣合同的履行有著非常大的阻礙,很多人認為這是一種不可抗力,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有著以下規定:
《合同法》第94條“(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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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這場疫情防控的特殊階段,針對不少人反映因為受到疫情影響,很多合同規定的義務不能正常履行的情況,法工委在2月10日召開的會議上表示,“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
但是適用“不可抗力”條款時,由于疫情持續的期間、地域、涉及行業影響等因素不同,其適用的情形也有所不同。簡單說,并不是任何主體都能以不可抗力主張免責,要視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實際履行的影響和通知義務人是否按照法律規定盡到通知義務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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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買房的時候,是通過商家的宣傳了解房子信息的,但是如果宣傳內容不符合實際從而導致買賣合同糾紛的話,應該怎么辦呢?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業廣告原則上認定為一種要約邀請。一般情況下不能將未訂入合同中的宣傳廣告內容作為合同內容。但是,房地產開發商即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這些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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