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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5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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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公司具有不同于其他代理人的特點:
組織機構健全。保險代理公司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經保險監督管理機關資格審查,領取經營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按代理的產品劃分,可設立機動千輛險部、企財險部、水險部、人險部等。它有自己的名稱、財產、銀行賬戶和營業場所,有自己的財務管理和人事制度,獨立對外進行意思表示,承擔各種經濟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國外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形式分為個人型、合伙型和公司型。
我國保險代理機構的主要組織形式是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險代理公司為例,其通常的組織結構為:(1)公司的所有者——股東會。它是公司中居于領導地位的機構,有決定公司—切重大事項的。因此,它不是與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并列的組織機構。(2)董事會。代理關系終止后,應當在30日內將剩余的單證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及業務執行機構。(3)監事會。我國《公》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至兩名監事,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也可設三名以上監事,并在其中選擇一名召集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丁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4)總經理。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列席董事會會議。(5)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并可代行總經理的職責。(6)部門經理。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經營范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代理業務:
(1)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保險代理公司代理的保險產品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保險代理公司通過多種渠道向企業和個人進行保險宣傳,招攬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代理人相比,保險代理公司的代理行為更具有專業性和規范性。
(2)代理收取保險費。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代理公司經營的重要內容,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代收保險費的,應當開立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進行結算。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經營范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代理業務:(1)代理銷售保險產品。同時,保險代理公司應根據保險代理合同的約定,及時將保險費劃轉給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還應當建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收支情況。
(3)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當保險代理公司招攬的客戶出險后,保險代理公司利用其熟悉客戶情況的優勢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查勘和理賠工作,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提供保險售后服務。
(4)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不得超范圍經營,即除了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2005年,我國通過保險中介渠道實現的保費收入占全國保費總收入的73%,2006年已達到近80%,保險代理在保險市場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國家社會風險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不得有諸如隱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誤導性銷售、理賠、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也不得以捏造、散布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不得以廣告、宣傳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不得坐扣保險傭金,不得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保險產品作為招聘業務人員的條件,不得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回報,不得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者銷售業績作為從業人員計酬的主要依據等。
